「自由职业」中国律师的现状(最新3篇)
「自由职业」中国律师的现状 篇一
自由职业已成为中国律师行业中的一种新趋势。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离开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成为自由职业律师,享受更多的自由和灵活性。然而,与此同时,自由职业律师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境。
首先,自由职业律师需要面对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客户来源。相比于律师事务所,自由职业律师的客户资源相对有限。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依靠事务所的声誉和客户网络来获取业务。而自由职业律师需要自己建立客户网络和声誉,这需要时间和努力。他们需要不断拓展人脉,积累口碑,才能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
其次,自由职业律师还需要面对的问题是财务管理。相比于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自由职业律师需要自己负责自己的财务管理。他们需要合理规划收入和支出,缴纳税款并保持良好的财务记录。这对于一些没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需要他们具备财务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自由职业律师还需要面对的问题是工作压力。作为自由职业律师,他们需要自己承担所有的工作压力。他们需要自己管理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处理案件等。这种自由度和独立性带来了更大的责任和压力。有时候,他们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处理多个案件,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
然而,尽管自由职业律师面临着这些挑战和困境,他们仍然选择成为自由职业律师的原因是多样的。首先,自由职业律师可以享受更多的自由和灵活性。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选择案件。其次,自由职业律师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相比于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自由职业律师可以自主定价,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此外,自由职业律师还可以拓展自己的专业领域,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声誉。
总之,自由职业律师在中国律师行业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尽管他们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境,但他们依然选择成为自由职业律师,享受更多的自由和灵活性,获得更高的收入,并拓展自己的专业领域。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自由职业律师的地位和影响力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
「自由职业」中国律师的现状 篇三
「自由职业」中国律师的现状(想辞职做律师的朋友三思而后行)
『自由职业』中国律师的现状(想辞职做律师的朋友三思而后行)
『自由职业』中国律师的现状(想辞职做律师的朋友三思而后行)
作者:雨巷寻香 提交日期:2003-11-12 11:48:49
中国律师制度在当前政治体制的框架中是作为民主与法制的一种象征,而非社会民主法制的一种平衡和制约力量,律师制度不能保障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律师政治地位低,致使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也不可能为整个社会所重视和认可。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
1、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
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2、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比较少。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
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而被选举到权力机构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比到政协的少得多,使律师发挥不 了职业优势。就是这些少数被选为参政议政的代表的律师,大多都是少数民主党派推选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限制过于窄小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限制的过于窄小,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以事实为根据”的办理案件和处理法律事务。我国法律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过于窄小,其具体表现在: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诉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律师不具有完备的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务,都唯恐避之不及,谁愿意卷入诉讼纠纷漩涡之中。这种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等同于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
2、律师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与其相对的控方不合理。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形成控辩对立的双方,从控辩不同的角度出发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但在控辩过程中,双方为履行职责,难免激烈争论,观点对立,相持不下,这就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际这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转化为“经”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条件调查取证权,使辩方依附于控方,从形式上讲显然不合理;从地位上讲明显不对等;从结果上讲不可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作为控方的检察人员对辩护的意见出于本能地防范,有的连已收集到的情节轻的证据都不提交,怎么可能让其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收集不利于控方的证据呢?
3、对律师提供证据的要求过于苛刻。《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执业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要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对律师在执业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处是应该的、必要的`。但是,必须科学严谨,范围必须严格限定。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律师人为地制造的假证据,都不应让律师承担责任。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科学严谨,对律师要求过于苛刻,造成律师无故被追究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律师执业中的权利经常被非法剥夺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以种种理由反复推辞、甚至被拒绝安排的最为常见,致使律师心灰意冷,很多都不愿再接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质证权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也经常出现被非法剥夺或侵犯的情况。特别是在个别权钱交易案件、行政干预案件、涉及领导亲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审中,律师辩律师的,法官判法官的,对一些显而易见的正确意见都置之不理,司法实践向社会证明律师作用极其有限,且可轻而易举地被剥夺干净。这就是中国律师的现状。
『自由职业』再论律师职业选择
作者:及第进士 提交日期:2004-1-14 11:35:17
本人自法律本科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职业,现在亦工亦读研究生,并准备毕业后继续从事律师职业。鄙人也在多个城市有幸接触和就职于若干律师楼,应当有资格对我眼中的中国律师职业作个粗浅的判断吧。 优秀律师的必备素质:
1、较高的法律素养;
2、优秀的宏观把握能力和丰富的生活阅历;
3、敏锐的思考和决断能力;
4、丰富的社会关系积淀、娴熟的社交技巧;
5、谨慎的执业态度和平和的沉稳的心态。
6、出类拔萃的律师执业技巧掌握,这是鄙人认为判断律师高下的重要因素。
我们再来看看,律师职业的优点:
1、较高的自由度和收入的职业;
2、迅速锻炼脑力和提升洞察社会能力的最佳职业;
3、社会认同感逐渐提高并且有非常大发展前景的职业;
4、为我们这些学法律又不愿意从事公务员的人士提供一个学以致用的唯一职业。
再谈到缺点:
1、最费脑力的一个职业,你看律师谢顶的有多少呀,鄙人就是觉得脑门前的头发正愈加稀少了~~
2、律师行业终究属于服务业,不是有比喻说:人家坐台的是买身,我们不过是卖脑的而已哈哈。因而服务业本身的特点决定律师永远为他人做嫁衣裳,并没有法律其他人士的优越感。
3、内心公正与良心的对持,这对年轻律师来说是常出现的困扰。
上面罗罗嗦嗦的说这么多,其实大家大可将律师职业看成一种谋生与发展、机遇与风险并存的一个普
通职业,不用戴上神圣的光环,也不用扣上悲观失望的帽子。
律师就是一群没有其他本事,只能靠法律吃口饭的外表仪表堂堂,内在普普通通的人而已,^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