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大连供暖时间
全市各供热站点从11月1日开始,早上6时到8时、晚上17时到19时要进行热态试运行,并且在小区张贴通知,如果在规定时段内家中暖气不热,要及时联系供热站点进行查看。下面聘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16大连供暖时间。欢迎大家阅读!!
16大连供暖时间
2016大连供暖时间为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
大连市供暖标准和价格
目前本市供热建设集资的收取存在收费标准不统一,如何确定收费的建筑面积不明确等问题,供热单位和开发单位容易产生矛盾。市政协委员王凯润表示,按大连目前的相关规定,是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建筑面积”含义比较笼统,很多“建筑面积”内无采暖设施。如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空调间、泵房、仓库等无采暖实施部分的“建筑面积”;另外,开发商采取许多营销手段,出现许多新颖别致户型,有些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包括赠送的阁楼、储物间等无采暖实施部分的“建筑面积”。王凯润建议应对无采暖设施的“建筑面积”不收取热源建设费,对无采暖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相互独立且不连通的不收取热源建设费,敞开且相互连通的收取热源建设费。市建委表示正积极调研,计划年内出台《关于大连市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范供热建设集资的收取。
大连供暖热线电话
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95105151
中山区">中山区供热办82667807
西岗区供热办83701769
沙河口区">沙河口">河口区供热办84548881
甘井子区供热办86601317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8435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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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供热今天就开始了
,但调价文件没出台,市民金女士也就没交取暖费。昨天,金女士着急拨打了本报热线,询问到底该继续等待还是先交费。她听已经缴过费的邻居说,联合收费处有的按每平方米收26元,有的收28元,到底咋回事?对此,记者从供热办了解到,按照《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已分户的用户未办理停供手续又未交费的,供热单位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由工作人员上门关闭阀门,停止供热。关于缴费 没收到采暖费下调正式文件
今年受煤炭价格影响,全国各地纷纷出台取暖费降价方案。眼看着供热期来临,大连的取暖费调整政策还没落地,居民们坐不住了,到底该不该现在缴纳取暖费?市供热办副主任张鹏飞提醒说,目前市供热办确实没有收到采暖费下调的正式文件,也未向主城区各个供热单位下达降价文件。
昨天,记者从市联合收费处了解到,目前已经有多家供暖企业按照供暖费听证会的价格,自行下调至每平方米26元。联合收费处目前是按照各供暖公司的价格调整在收费,所以有的按每平方米28元收,有的执行每平方米26元。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待调价文件正式下发后,主城区采暖费有变化,供热办会按照新文件严格执行,要求供暖企业多退少补或者顺延至下一年。
关于延期 15日前交费不产生影响
截至昨日,今年本市采暖价格调整仍未出台新的价格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收费推迟的时间节点,因此供热单位依然按照[2010]48号文件执行:民用住宅收费28元/平方米,非民用住宅收费33元/平方米,收费时间是每年5月15日至11月4日。具体业务仍以企业窗口答复为准。
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采暖价格调整新文件未下达之前,市供热办执行《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已分户的用户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由工作人员上门关闭阀门,停止供热,其间所产生的采暖费由用户承担。对于延期缴费的居民,10日之内补交取暖费,则不影响正常供热也不产生其他费用。如果新文件中对交费截止日期有规定,则按新文件执行。
要求
市建委:不能“看天烧火”
市建委要求,今年供热期各供热单位要杜绝在初期“两头热中间凉”和末期“看天烧火”运行方式,消除凭经验实施运行管理,造成用户集中投诉的现象。特别是第一次寒潮来临,要提前做好升温工作,提高供、回水温度,避免骤然升温引起管网爆裂等情况发生,保证用户在严寒期24小时室温达到18摄氏度标准。
本市供热管理部门将对违规供热单位“零容忍”,对诚信度低、供热服务质量差,造成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和考核末位的供热企业,“挂红牌、亮红灯”,取消其供热经营许可,直至逐出供热市场。
提醒
1日起供热办热线电话开通
记者昨天从市供热办获悉,为方便市民反映和及时处理供热问题,本市公布各级供热管理部门的热线电话,以及市内四区及高新区100余家供热单位、320多部热线服务电话。市供热办提醒市民,如发现暖气不热、室内设施漏水爆裂等问题时,首先向所属供热公司(供热站点)反映;未得到解决,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反映问题时,市民应说清楚供热单位的名称、本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和具体问题。
从11月1日8点半开始,市供热办热线服务电话将正式开通,专人三班倒、24小时接听市民诉求。同时,市供热办要求,区级供热办、各供热单位供热站点的热线服务电话也要开通。市民遇到供热问题,拨打供热单位供热站点电话后没有妥善处理,可以拨打区、市供热办热线电话。市供热办热线电话接到市民有关供热问题的诉求后,会要求供热企业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 (注:供热热线服务电话见本报11月1日A03版)
链接
滞纳金3年前已取消
需要提醒的是,2012年开始实施的《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就取消了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并作出重新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其中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用户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拆、装用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由供热单位进行管线改造。因用户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