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增值税规定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建设工程计价的实际情况,我厅对我区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规定
(一)建设工程费用计算
建设工程费用按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6费用定额》)规定计算。
(二)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要素价格的基期价调整
⒈ 各专业消耗量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变。
⒉ 人工费:不含增值税进项税,现行定额人工费不作调整,仍按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有关调价文件确定。
⒊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等,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即除税价格)确定。
⒋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台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及燃料动力费等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即除税价格)确定。
(三)信息价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信息上发布各种人工、材料、设备除税价格和含税价格。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调整
⒈ 工程计价表格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工程计价表格》(详见附件一)执行。
⒉ 规费:规费由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组成。
社会保险费中已包含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建安劳保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2016费用定额》规定计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已缴纳的建安劳保费的相应比例扣除,竣工结算时扣完已缴纳建安劳保费。
⒊ 税金:《2013计价规范实施细则》中税金项目清单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按《2016费用定额》规定计算。税金项目清单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企业管理费内。
二、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规定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营改增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但需作如下调整:
(一)规费
规费由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组成。
⒈ 社会保险费按照《2016费用定额》执行。建安劳保费已包含在社会保险费中。
⒉ 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按各专业营改增前费用定额执行。
(二)税费
原费用定额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各专业费用定额五项税费定义及费率相应调整,具体详见下表:
简易计税方法下税费税率
定额编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市区
城(镇)
其他
合计
税费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清单计价合计+总价措施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规费+税前项目清单计价合计(或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合计+总价措施费用计价合计+其他项目费计价合计+规费+税前项目费计价合计)
3.46
3.40
3.28
1
增值税
3.00
3.00
3.00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0.21
0.15
0.03
3
教育费附加
0.09
0.09
0.09
4
地方教育附加
0.06
0.06
0.06
5
水利建设基金
0.10
0.10
0.10
注: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的各项费用中,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计价表格调整
按营改增前计价表格执行,规费及税费按本条第(一)、(二)款调整。
三、实施时间
(
一)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建设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但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起开工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执行。(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及其之前的建设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布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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