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操作指南
(一)工信部标准:分15个行业,其中工业
类型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从业人数 300-1000人 20-1000人 20以下 营业收入 2000-4亿 300-2000万 300以下 (二)所得税法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类型 行业 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税负 备注 小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 30万 100人 3000 减按20% 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享受
其他企业 30万 80人 1000万 小小型微利企业 12.1.1日-15.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有何优惠?
(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第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策适用?
1、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如何申报?
(一)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预缴申报办理
1、非新办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首次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上述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述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新办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申报征收。
五、注意事项
一是备案管理。目前有的税务机关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列入事先备案,也有的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但是,不论是采取事先备案还是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都必须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事先应向税务机关备案或事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而未按规定提供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的,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均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优惠条件备案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二是备案或报送的资料。包括①税收优惠备案表,②企业职工
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③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④资产负债表,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三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优惠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追缴其税款。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下一年预缴申报时可以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规定和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外,其他由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该文件同时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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