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期限表
纳税申报期限表
2017年纳税申报期限是怎样的呢,赶紧看看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纳税申报期限表
月份
各项税费申报缴税期限
法定假期说明
1
1月1日-16日
元旦:1月1日至2日(1月份放假2天不顺延), 15日为公休
2
2月1日-15日
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2月份放假2天不顺延)
3
3月1日-15日
4
4月1日-18日
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3天
5
5月1日-15日
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不顺延)
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不在申报期内)
6
6月1日-15日
7
7月1日-17日
15-16日为公休日
8
8月1日-15日
9
9月1日-15日
10
10月1日-23日
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
11
11月1日-15日
12
12月1日-15日
消费税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规定:
1、“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
纳税申报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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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期限表》()。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这是不含增值税价,含税价为152.1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2、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4、2016年12月1日起(即从2017年1月开始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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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季度申报中涉及到的风险点
1.没有正确按当期季度会计利润进行申报
例如,随意编造会计利润额进行季度所得税申报
2.重复弥补亏损
例如,在1季度申报时将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弥补,但在当期年度汇算清缴时将这部分亏损在年度申报时重新弥补后,而在2季度申报时没有调整造成重复弥补
3.税收优惠享受填写错误。例如:
分不清税基式或税率式减免导致附表填错
将只能在汇算清缴享受的税收优惠放在季度申报时享受
误认为税收优惠没有备案而在季度申报时没享受税收优惠
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以申报代备案情况下填写不正确
(二)季度申报表中“已预缴所得税额”栏不允许修改,但系统自动给出的已预缴所得税额小于实际已预缴数,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已预缴所得税额栏是金三系统根据纳税人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的税款自动生成的,不允许修改。核定征收建安企业,在外地预征的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及在原系统建安按项目征收模块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通过“预缴台账录入”模块,补录这部分税款。补录后,税款会自动补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第19行“已预缴所得税额”栏。
查账征收建安企业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不要走预缴台账录入模块。
(三)截止目前只能在汇缴时享受的税收优惠(不能在季度享受)有哪些?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是否有政策规定?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级税务机关每年按照上述规定对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对单户企业来说,如果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达不到70%比例,一般情况下,企业存在未如实申报情况,税务机关会将此类企业列入纳税疑点企业,及时开展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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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问题
(一)征收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计费依据
1.广告服务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如某广告代理公司营改增后,某月广告收入(含税)为900万元,支付给某纳税人的广
告发布费(含税)为500万元,则其当月销售额为400万元(900-500),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为12万元(400×3%)。2.娱乐服务
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免征情形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申报征收
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式两份《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国税机关要求报送。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流程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同。
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五)注意事项
文化事业建设费逾期未申报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必须有有效的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申报,才能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当《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中“是否允许差额扣除”项为“是”时,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时必须填写附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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