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制简介
“双薪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的形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62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实行“双薪制”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停止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年底双薪收入将不再分别计税,这意味着员工最后一个月的纳税额将增加,收入缩水。
双薪制是一种奖励员工的形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你做满了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还有一种方法是12+2。即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有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这种是非常灵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
公司营业指标是以最少成本达到最优化效果,获得最大利润打分,客户指标是由客户满意度来打分,个人指标是由个人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打分。一般地,公司营业指标在双薪中占10—20%,集体工作量占30—40%,而个人指标则在双薪中占到40—50%的分量。也就是说,当你个人努力完成工作,发挥集体协作精神,完成公司营业目标时,才能最终获得双薪。这种灵活的做法,已经在国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积极性,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为公司做出贡献。
纳税:
税总在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里指出,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李先生在一实行“双薪制”的公司工作,2001年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200元以及 “双薪”工资2200元。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当月工资超过800元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将取得的“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李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1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200-800=1400(元)应纳税额=1400×10%-25=115(元)
2)“双薪”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200×15%-115=205(元)因此,李先生12月应纳税额为:115+205=320(元)
计税:
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单位为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双薪”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停止执行。《通知》指出,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这次新的规定,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被否,这样就将所谓的“双薪”合起来,算做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来累加所得税,原则上将不再扣除两次基数,作为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这样算来,应该是增加了个税缴纳额度。比如某人第十二个月的薪水是5000元,第十三个月的也是5000元,按照原来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为650元。另外,如果是按照“二合一”,基数为1万元,扣除数为2000元,然后在8000元的基础上计税,最后的纳税额为1225元,比原来的算法多出575元。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从操作层面上,“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区别很难界定,所以应将其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1]
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
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2]
政策规定
据了解,该政策调整后,对企、事业单位在一个月内既发放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双薪等年终加薪以及其他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可以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算方法计税,具体计算方法请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厦地税发[2005]18号)
国税总局 取消双薪制计税未增加工薪负担
2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
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具体来讲,对于只有年终加薪(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据我们了解,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