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
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
一、《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关于病假医疗期工资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确定的。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劳动法关于病假医疗期工资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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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女士咨询:
我是在南京一家外贸公司上班,去年因患重病在家休养,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病假医疗期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但现在公司只愿意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的80%发放,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
病假医疗期工资法律仅规定下限,即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同时规定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有更高标准的规定时,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执行。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如果你的基
本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应当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你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如果你的基本工资高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照你的基本工资的80%向你发放病假工资。[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