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如何既降低税负又规避风险、如何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竞争机遇呢?以下是unjs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最新通知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营改增之后,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日常经营,不属于列明不能抵扣的范围,则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问题是,如果租入的固定资产同于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租金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按比例抵扣呢?
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全额抵扣
在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前,营改增适用的政策是财税[2013]106号文,该政策明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需要按比例转出。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
上述条款“仅指专用于”的列举范围,明确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即租赁车辆的进项税额,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的,可以全额抵扣,而不需要按比例抵扣。
2016年5月1日之后,存在争议
财税[2016]36号文生效后,依据新的规定操作,按该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观点一:可以全额抵扣
该观点认为,不论是购入的还是租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性质一样,都是因为无法准确划分用途,因此全额予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年4月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对此意图有详细说明: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观点二:需要按比例抵扣
该观点认为,财税[2016]36号文相关条款删除了“有形动产租赁”,因此,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属于购买租赁服务,按照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处理,需要按比例划分抵扣进项税额,河北国税的解答有类似回复。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由于上述规定当中,并未列入“有形动产租赁”或者租赁服务,因此,需要按比例抵扣进项,而不能全额抵扣进项。
河北国税类似的解答(2016-10-11)
十三、关于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属于购买不动产租赁服务,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如果租入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全部抵扣,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分摊进项税。
延伸阅读:
一般来说,企业的三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价值较大,使用周期长,纳税人取得及后续管理中可能发生损失或用途改变,对此笔者梳理了相关进项税抵扣问题,以期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取得三类资产不予抵扣的规定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三类“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规定主要是:(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上述三类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一)所述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较为特殊,不论专用或兼用均可抵扣,其后续用途改变也不涉及进项税额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了列举,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不予抵扣后续应转为可抵的处理2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此类情形均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在办理具体纳税申报时,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8栏“其他税额”项内。要注意不动产进项税额因分期抵扣的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60%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直接填列“其他”项抵扣,40%部分应填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栏,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再转进“其他”项抵扣。
营改增纳税人不能认为,原先取得未抵扣的三类资产,伴随税制改革可直接计算转入进项抵扣。这里不能忽视的一条首要原则是:纳税人抵扣上述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三项资产涉及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
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凭证。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资产后续有变化须转出进项3
对照上述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只有已抵扣资产发生用途改变及非正常损失情形则不予抵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资产净值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与计提的减值准备无关。因其原先抵扣时已作价税分离,此时计算不需再除以“1+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不动产后续发生改变时,可以抵扣、不得抵扣的表述公式与上述计算实质上一致,15号公告同时指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另外要注意,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