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城建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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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城建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营业税
1、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下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
2、按季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
(二)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城建税、印花税
1、通常情况下,小微企业免征了增值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也会得到减免。
2、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六)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财税[2016]11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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