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新《条例》的修订重点是,强化了失业保险在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农民工也可按月领取失业金
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了均等化。
为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企业做好准备,从7月1日起按新《条例》规定,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缴费。目前我市失业保险缴费统一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单位费率为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个人费率为本人工资的0.5%。
提高待遇加强生活保障
新《条例》加强了生活保障。首先增加了求职补贴。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其次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同时还完善了医疗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增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
新《条例》增加了就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增加了创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此外,新《条例》还专门规定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
在全省范围内都可以顺畅地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