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的年限规定
一、城镇职工医保缴费的年限规定
关于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的规定有了调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并且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
12月31日止。新规中具体的年限规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
该规定颠覆了过去医保终身缴纳的现状,城镇职工参保退休人员达到规定年限,便可停止缴费。新的试行办法参保人员累计缴费达到最低年限,退休后可不再缴费,免费享受医保待遇,应该说用人单位的负担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总的缴费年限变短了。
行政区域内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这类人群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按月缴费或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由个人承担。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而企业因停产或濒临破产等原因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合同后方可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改制、分立、转让,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应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实际缴费年限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统筹地区外转入的人员,其在原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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