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下文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2017长春失业金领取标准,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一:领取标准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
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二: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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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
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2017吉林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主要内容。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省人社厅将会同省社保局指导各地从1月1日起执行新费率,对1-3月份按原费率多缴的部分予以退还,并切实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