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6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什么内容呢?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
2016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成都残疾人就业政策保障金缴费指南
根据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
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现就申报缴纳 2015年度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申报缴纳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省级各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工商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等六区的企业(用人单位)、中央在川单位和外省驻川单位;在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组织(含涉外经济组织)。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年交一次,
征缴标准: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年计税工资数×征缴比例
A、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指上年度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
B、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指经张家港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核定的人数;
C、年计税工资数:按12000元计算;
D、征缴比例:
1、从业人员总数在500名以下的,征缴比例为50%;
2、从业人员总数在500-5000名之间的,500名以下按50%;500名以上部分按30%征收;
3、从业人员总数在5000名以上的,征缴比例30%。
举例:甲单位有从业人员300名,其中经核定残疾人员数2名,应缴残保金= (300×1.5%-2)×12000×50%=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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