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数调整通知
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通知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通知,社保基数由原来的2160元调整到2340元,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相应调整。
城镇户籍、本地农业户籍员工:
公司缴纳部分:由原来的598.32元调整到648.18元;
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226.80元调整到245.70元;
外地农业户籍员工:
公司缴纳部分:由原来的598.32元调整到648.18元;
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188.60元调整到203.90元 。
注:4月份城镇户籍、本地农业户籍需加扣代缴大病医疗费用60元。外地农业户籍则不变。
以上信息请各位知悉,如有疑问请咨询人力资源部。
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通知二
驻区各参保单位、个人:
根据市社保中心相关文件通知,自2017年4月起,缴费基数和费率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
二、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和6731元。
四、自2017年4月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0.5%,个人0.5%。
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通知三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9号)精神,2016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56385元。据此,2017年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范围调整如下:
一、企业性质职工五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19元,上限为14096元;
二、机关事业性质职工医疗保险、生育、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统一自动调整为4699元,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7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数自动调整。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从2017年7月开始执行,请各单位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认真做好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工作:可直接通过社保网报系统自行调整申报(支持导入导出批量调整),也可先到社保窗口以U盘获取导出报盘填报后再返还社保窗口导入申报,申报截止期为2017年7月20日。
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情况,并打印纸质报表让全体职工签字确认后再进行申报调整,职工签字的纸质报表由单位留存备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度缴费基数另定。
2017年社保基数调整通知四
全体参保职工:
按照渝人社发〔2017〕138号文件规定:
“一、在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7386元(5616元/月)执行。
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7元、下限为3370元。”
根据渝府发〔2005〕111号文件规定: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市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的要求,我公司将从2017年7月开始以新缴费基数扣缴参保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同时补扣各项社会保险在基数调整以前(1-6月)产生的基数差额费用。
具体扣缴方式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参保职工,以申报的年度工资作为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并同时扣缴各项社会保险在基数调整以前(1-6月)产生的基数差额费用。
二、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参保职工,以参保时申报的基数作为今年的社保缴费基数,并同时扣缴各项社会保险在基数调整以前(1-6月)产生的基数差额费用。
三、申报的基数在3370及以下的,以3370作为今年的缴费基数;申报的基数在3371-16846之间的,以申报的基数作为今年的缴费基数;申报的基数在16847及以上的,以16847作为今年的缴费基数。
四、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1500)、上限为16847,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调整工作随本次社平调整工作一并进行。
以上费用的扣除将体现在2017年7-8月的工资发放
和费用核算工作中,请各位员工予以支持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