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明星代言
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了,在央视财经频道《中国政策论坛》的录制现场,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
很快,新《广告法》就要满月。在这个时候,国家工商总局公布
今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其用意自然明显。除了宣传新《广告法》的相关内容,也意在通过案例公布和处理震慑一些依仗自己明星身份乱代言、不负责任代言的公众人物。在这十大典型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地方城市电视台电视购物广告中经常出现的那熟悉的几张面孔,比如侯耀华、李金斗……他们常年出现在各种减肥以及纪念币、名人字画、邮票大全张等广告中,甚至是一些打着壮阳旗号的保健品……
因为违规太明显、代言太赤裸,所以上面两位遭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点名通报。但是,随着新《广告法》的深入实施,“见招拆招”式的对策也出现了,比如演员邓超近日被国内著名品牌电视机生产企业聘为产品经理的新闻,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为了规避新《广告法》中的相关条款而耍的小聪明。
再比如有的演员为了继续能够“合法”的代言一些产品,不惜给自己封上一个CEO的头衔,加盟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只是为了挂一个名头,好更方便的为企业卖力吆喝。
针对此类现象,建议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各级工商局在进行违规广告查处时,要把新《广告法》这个紧箍咒勒的再紧一些,再细致一些,不能让一些明星或者公众人物在广告代言时依然搞虚假代言,尤其是一些家电产品或者药品,没有亲身体会和使用,坚决不允许在电视广告中瞎说,误导消费者。
因此,有必要对新《广告法》中的一些规定和情况进行补充说明,把明星代言的“紧箍咒”再勒紧一些,比如新《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仅凭这一条简短的表述,并不足以规范明星代言产品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具体规定明星代言某些产品应该坚持多长时间的使用体验期,或者是自己有较为全面的使用体验的书面表述,而不能简单的以未使用过或者未接受过来替代。因为,这种规定的遵守或者规避是非常容易的,大不了就是拿来产品装模作样的用一下就算过了。
此外,对于明星违规代言的处罚,也不能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如果真的违规了,就应该按照新《广告法》来执行处罚措施,即使罚款数额足以让明星们肉痛甚至是倾家荡产,也必须依规严格执行,否则就不能服众,将严重毁损法治尊严。
明星动辄上千万的广告代言,本是自由市场行为。但是,在自由的市场议价行为之外,还有基本的商业道德伦理存在,对明星广告代言,必须把紧箍咒念好、勒好、执行好。
[广告法2015明星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