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
另外,3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而非侵害行为发生开始起算。
[环保法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
另外,3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而非侵害行为发生开始起算。
[环保法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