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家属又去管理局聚守了?
“家属工”:一个历史遗留的特殊身份
20世纪60年代初,胜利石油管理局为解决油田职工两地分居和保障油田农副产品供给问题,在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用工计划指标情况下,本着职工及其家属自愿原则,将油田职工家属安排了在胜利石油管理局下属的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和其他活动。从此,她们就成为了“家属工”。
由于没有用工指标,家属劳动是参照农村生产队的管理办法来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的,“家属工”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在编职工在身份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
1991年1月1日,胜利油田实施了《胜利石油管理局农工商公司家属工劳动保险试行办法》,给她们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其中,单位按月工资总额20%及个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金,规定家属工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养老金。
胜利石油管理局于1995年6月23日又下发了《关于油田职工家属退养问题的补充通知》,废除了家属工一次结清退养金的规定,一律执行按季发放家属退养金办法。发放标准按家属本人在胜利油田参加劳动的实际年限发给退养金(不含各类补贴)。即5-10年的每月为43元;11-15年的,每月53元;16-20年的,每月63元;21年以上的,每月73元。对已办理退养
手续的家属,自1995年7月1日起在原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10元。遗憾的是,该文件并没有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