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注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重视编制具体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则,如师生关系准则等,以保证教师在职业道德习惯养成上和社会对教师道德外行为评价上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和师德教育的经验启示我们:
一、应重
新建构以民主法制和公民义务为基础的道德规范
众所周知,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基于对教师职业的崇高性的认识而作的对教师的人格期待。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教师在人们心目中往往被定格为理性的“道德的化身”,由此对教师提出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这种相当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及自身人格修养的要求。仔细分析,这种要求是一种理想的期待而无坚定的社会现实生活基础和法律基础。
在西方国家,师德规范的提出是给予法律准绳的,各种行为规则都定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它首先是对公民的义务要求。在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的职业特点的基础上,遵循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来制定。例如,规范中的各种人际关系——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同事等关系的处理准则,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这样,教师自身对职业道德要求的理解和践行都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作为一个公民或公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和职业修养。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充分认识到,如果他违背了职业道德规范,不仅涉及道德问题,而且涉及法律问题,进而养成在法律的意义上强化自己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习惯。
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从“理想"回归“现实",从“高尚”走向“朴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在教育职业活动中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判断教师教育行为是非善恶的具体标准师德规范固然需要崇高的理想做指导,但仅有“理想”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只有道德理想的制约引导而没有可以遵循的具体规则的约束,那往往只能约束少数人,其效果也是打折扣的,这一点已被社会发展的历史所证明。教师工作有平凡的一面,教师本人也是一个公民,也要生存,而且要在物质和精神上生活得体面,因此,不能因为教师职业的特殊重要而无视教师作为一个“人”的基本需求,过高的道德期待往往适得其反。所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应建立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地基上,使教师首先从一个人,一个公民,一个公职人员的角色上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尽自己的道德义务。此外,还应借鉴移植国外重视“朴素”道德的做法,要求教师遵守那些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所必须的最起码的最简单的教育劳动行为准则,如坚持公道,保护学生隐私,不把学生作为“获利”的工具等等。如果我们的师德规范能从“高尚”走进“朴素”,更加符合人性,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那么教师就更容易践行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行为就具有强大的感染力量。
三、师德教育应从“灌输”转向“养成”
我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以开设专门的课程,采取强制性或硬性的灌输为主打模式。不容否认,它有着一定的意义并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然而,今天我国社会的就业机制和劳动力市场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教师社会经济地位较低,职业缺乏吸引力,从教者‘身在曹营心在汉”,师范生被迫等待派遣等状况已经发生逆转。一方面做教师不再是被动从命,另一方面在城市,在经济发达地区谋到一个教师职位已不再是轻易之举。对于师范生和已上岗的教师来说,教师职业的内外部条件都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仍然简单地以传统的强制灌输方式进行师德教育,则不足以顺应时代变化之需,必须注重教师职业和师德的德的内化和行为养成,使从教者和教师备选者真正从内心,从价值取向上认同教师专业,使从教变成一种内心的自由选择.在自主的道德践行过程中提升职业道德水准,如此,师德教育才能真正见到实效。
因此认真研究国外的经验,吸取期合理内核,对于重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制度的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