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的规定
导读:法定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限度内为了履行工作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然而,有些企业喜欢打“擦边球”,通过提前召开早会、要求员工提前报到、变相加班等形式“偷取”员工时间,但却拒绝为此支付工资。那么,工作准备的时间能算得上是工作时间吗?加班时间是如何界定和鉴别的?劳动者又应该怎样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呢?本期《专家说法》邀请到资深律师王晓鸣为大家详细解读《劳动法》中有争议性的工资问题。
公司“偷时间”惹争议
被要求提前报到,公司却不愿支付工资
陈某收到A公司录取通知,要求其10月9日入职,并于10月8日公司提前一天到公司报到,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及进行职前安全教育培训,但A公司并未支付陈某报到当天的工资。
提前打卡能算得上班时间吗?
李某称所在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8点30分,但要求员工8点20分之前打卡上班,8点20分至8点30分为工作准备时间,如果员工在8点20分至8点30分打卡,公司规定每累计三次就在年终考核中扣一分,导致年终奖金少了很多,还会影响第二年的加薪、升职。 这样每天上午和下午都有10分钟是为公司工作的,但公司一直没有为此支付工资。那么,提前打卡可以算上班时间吗?
提前召开的早会算是加班吗?
王某所在的制造业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员工早会,要求提早半小时到达公司开会,但公司没有为此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员工大多对此敢怒而不敢言。那么,提前召开早会究竟算加班吗?
就业压力和维权成本是维权困难的症结所在
当前,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还不够理想,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监管不足,而且劳动者维权的意识薄弱,大多数人为求保住“饭碗”,只能对公司“偷时间”的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上述的案例中,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准备时间、加班时间,即可判断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或者加班费。 下面,我将具体为大家讲解工作准备时间和加班时间。
工作准备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在《合同法》条文中,工作时间的定义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劳动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然而工作时间并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此外,工作时间还应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因此,在本案三家公司“偷来”的时间里面,有的属于工作准备,有的属于提前上班吗,有的属于变相加班。员工在这些时间段中是需要接受公司管理的,当然就应该归入员工的工作时间范围内,公司是应该支付相应工资的。
如何鉴别是否属于加班时间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我需要强调的是,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
而我认为劳动者在识别加班加点的关键在于三点:加班是否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的内容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而在案例中,李某和王某所属公司的行为,是属于变相的加班,也应纳入在加班的范围内,是需要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的。如果拒绝支付,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加班工资时,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目前现行的法律下,用人单位通常会想出各种各样的名目、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避免加班的提法,从而规避支付加班工资。但是你只要掌握了上述的识别方法,就能正确判断公司的操作到底是否属于加班,你是否有权要求申请加班工资。
员工应注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对于争议性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专家结语
最后,对于加班费的追讨,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固定证据,如员工卡、打卡记录、工资单、任何有单位盖章的文件等等。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责任编辑: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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