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病假工资规定
深圳市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工资的。具体的病假工资规定如下:
一、2014深圳病假工资规定
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规定
第五十条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五十二条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深圳市病假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