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陈报利润采用费用性质法优点
对外陈报利润采用费用性质法优点
徐景芳我们知道,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是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性,也就是说,它是经营、投资等商业活动决策的基本依据之一。由于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要满足不同的会计信息需求者的'不同要求,在客观、公允的基础上,把最有价值的会计信息传递给相关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是对财会工作者越来越多的要求。其中,对外披露的利润表的编制方法采用费用性质法是一个趋势。传统上,我们是采用的费用功能法,即,披露是按如下公式:经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其他业务利润。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这说明,使用费用性质法编制对外披露的利润表成为一种法定要求。那么,费用性质法编制的对外披露的利润表与用费用功能法编制的利润表相比其优点在哪
里?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两种编制方法来分析。这里我们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7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对费用性质法编报损益表的规定,来看看费用性质法如何更多地为外部投资者提供更相关的利润信息。假定A公司2001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其它经营收益为100万元。产成品和在产品比年初增加50万元;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合计400万元,其中:生产耗用380万元,管理部门耗用8万元,其它业务支出耗用12万元;工资费用为20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为160万元,管理部门为15万元,销售部门为25万元;累积折旧及待摊费用为20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为150万元,管理部门为20万元,销售部门为30万元;另外,本期支付广告费25万元,其他经营费用10万元。
单位:万元
费用性质法费用功能法
1、收入10001、收入1000
2、其他经营收益1002、销售成本752
(380+12+50+160+150)
3、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变动(+)503、毛利润248
4、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4004、其他经营收益100
5、雇员成本2005、销售费用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