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侵吞货款
实习期间侵吞货款
本报9月13日讯 在实习期间即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4万余元的货款据为己有。近日,经崂山法院审理,犯职务侵占罪的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据悉,王某于2001年12月来到青岛某公司实习,2002年9月,负责销售工作的他售给某单位11.87千米光缆,货款为两万
余元,王某提取现金后只向单位交回了1万元,将剩下的1万余元货款据为己有。同年12月,王某再次采用此方法,又将另一笔1万余元的货款据为己有。后来他又先后将两万余元的货款侵吞。不久,当王某发现自己侵吞公款的事被人察觉后立即潜逃。今年 3月 25日,潜逃两年多的王某潜回岛城时被警方根据线索抓获,王某将全部赃款退回。 (徐乃斌 任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