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62条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相关释义:【说明】本条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涵盖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经涵盖了上述三种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并规定了对上述行为处罚的种类、幅度。
本条规定对这些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是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同时,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予以拘留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的程序进行处罚,依法决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程序规定进行处罚。公安派出所发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引用治安处罚法,在处罚权限内做出处罚。
[消防法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