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后习题
国际商法课后习题
国际商法
1、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
(1)大陆法认为:如果代理人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将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所以上述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直接认定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
(2)英美法认为:未披露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拥有一种以其自身名义并为自身利益收回由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介入权。被代理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该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无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订立一个转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同时,第三方发现真正的被代理人后,拥有选择权,选择任何一方承担合同义务或对其中一方提起诉讼。
2、大陆法与英美法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有何区别?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1)英美法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已经投邮,即生效。
(2)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
(3)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3、试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
与合同的保全制度。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制度指对抗他人请求自己为一定给付行为的权利。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相应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其行使条件为:(1)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须双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仅能阻碍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但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的制度,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先向他方给付,如发现他方财产于订约之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恢复给付能力或未提供担保之前,得以拒绝给付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的行使条件有:(1)必须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必须存在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保护方法。大陆法和中国《合同法》规定保全制度分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追偿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少自身财产而妨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是,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