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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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损益
利润表中的(1)“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纳税调整表中的(2)“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两个的名字还是不同的,且来看看两个的填表说明:
(1) 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2) 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先抛两个问题
一,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是不是只体现变化的金额呢;
二,是不是就对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进行纳税调整,即与后面的调整结果是一样的。
举例如下
案例1,如当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变动核算入损益,某股票,购入价1000元,12月31日市价5000元,那4000元为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纳税调减4000元,此为“一对一”关联调整。
案例2,承上,次年12月31日当期股票跌到4000元,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000元,此时纳税调整1000元。
案例3,承上,第三年卖出价格4500元,则此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5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
-公允价值 3000
贷:投资收益 5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0
贷:投资收益 3000
要知道,案例3情形之下,这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人为多出来的,将之前年度的公允价值转过来,并不是当年的价值变化数据。在利润表上体现的-3000元,是虚的。投资收益的500+3000=3500属于当期实现了,自然这个数不用调整。与此同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作纳税调增处理,才是对的,即当期
作纳税调增3000元。要是有人不作最后一笔分录呢,则必须手工补一个纳税调增3000元,将成本中虚计的3000扣除作纳税调增处理。此时如果照着填表说明来,真有可能调整有遗漏的问题。
传统的调整方法最可靠
旧表下的附表调整逻辑,会较好的控制这样的风险:(期末计税基础-期末账载金额)-(期初计税基础-期初账载金额)的逻辑。
第一年的调整:(1000-5000)-0=-4000,纳税调减;
第二年的调整:(1000-4000)-(1000-5000)=-3000+4000=1000,纳税调增;
第三年的调整:0-(1000-4000)=3000,纳税调增。
所以,这个纳税调整,特别是涉及转让时,必须考虑不能光看纳税人的利润表数据,还要结合资产科目变化来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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