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底线”
司法公正的“底线”
一、从一个案例谈起[1]先来看一个案例:甲方在本地开户银行存款450万元作为保证金,开出银行汇票,同乙方做钢材生意。后该汇票从乙方转到持票人丙方的手中,丙方在外省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贴现。汇票贴现之后,贴现银行向出票银行发来收款委托书。但是,出票银行暂未付款。理由是:出票银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方与乙方经济纠纷案件,查封了该汇票,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撤消了贴现银行对该汇票的权利,并将汇票的保证金划给了甲方。看到这类的裁决书,笔者难以理解:该地方法院和该法官办案好像没有了“底线”。为什么会给人造成这种感觉呢?因为这个除权裁定书失去了基本的公正标准。就好像下面的情况没有多少区别:假如甲方住在旅店期间,同乙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后来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双方诉讼到了法院。法院做出裁定,判决乙方败诉,而且,还判决酒店无权向甲方收取房费。再如甲方在饭店用餐期间,同乙方签订了供销合同。后来甲乙双方发生了纠纷,甲方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裁定,乙方败诉,并且,还裁定饭店无权向甲方收取餐费。类似的例子,还可以有出租车、飞机航班、商店等。更何况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在市场上等于现金,银行对汇票的贴现等于贷款,该法院怎能将银行对借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除掉了呢?这是两件不相关的事情,该法院应该是知道的。据说,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纠正了该法院的裁定书,要求撤消对贴现银行除权的裁定。但是,保证金已经划回给了甲方,甲方由于经营状况不好,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该法院无法再将
甲方的资金执行划转。由于该法院的除权裁定,造成出票银行对贴现银行要履行垫付的责任。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该法院面临行政诉讼。法院败诉后,将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由于该法院也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所以,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也可能不理想。二、什么是公正的“底线”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世界经济处于低迷情况下,中国经济依然保持较稳定发展的势态。在经济发展的背后,有许多生产要素起作用,也有政府与社会综合要素起作用。其中,也离不开我国司法对经济发展中的稳定与保障作用。对于这一点,国际早有公认。例如,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后来成为联邦法官的波斯纳先生,在1997年世界银行的一次讲演中,举出中国与印度司法比较。他认为,人们虽然普遍认为印度司法人员受英国普通法训练,司法经验连续,应该具有较高的素质。而中国司法人员法律训练恢复时间没有印度长,司法经验也积累不多。但是,中国在近20年经济发展速度却超过印度,这说明中国司法对经济发展是促进的。[2]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法院审理的一些票据案件过程中,司法公正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一些不尽如人意个别案件,被媒体公布后,就会给社会大众一个明显的感觉:似乎一些司法机关或法官做事,没有了“底线”?
什么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呢?笔者采用“底线”,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就是司法办案要具有的最起码的程序标准。假定将司法公正性分为两个级端:“0”代表能够被社会大众接受的最低公正的程度,“1”代表被社会接受的最好的司法公正的程度。[3]在“0”至“广之间,可以分为若干个级别。这样,”0“就是司法公正被社会接受的”底线“。低于”0“,就出现负值,就没有了公正的”底线“了。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当我们谈论司法公正问题时,大家都是在这条”底线“之上,也就是在”0“以上的基础上讨论公正问题的。司法公正用”0“来衡量的话,”0“表示的公正”底线“,就是司法程序和诉讼管辖的界限。司法活动不能越过程序和诉讼管辖的界限,超越了界限,就会突破”底线“。
三、研究“底线”问题的重要性
研究司法公正的“底线”的问题,并非小题大做,而是对市场经济稳定与发展有意义。例如,上述案件引起的潜在问题,是相当严重的。首先,该案涉及到我国国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问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较大,被市场认同的程度高,如果案件处理不当,对我国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会造成重大损害。[4]如果人们不敢接受银行承兑汇票的话,市场中的大额交易,就要被迫退回到使用现金,退回到用旅行袋携带现金的年代。其次,该案还涉及到银行结算体系稳定与安全。如果在一般民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