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起源
知识产权的起源
1、特权与私权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无论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教材,国外学者的专著,都是这样叙述的,并有历史材料的支持(即并非国际组织或外国学者想当然地妄言)。这一起源,不仅决定了知识产权(指传统范围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地域性特点,而且决定了“君主对思想的控制”、对经济利益的控制或国家以某种形式从事的垄断经营等等,在历史上,与知识产权的产生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正相反,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
从下文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人确实不了解这种起源;有的人则仅仅承认在外国,知识产权起源于“特权”。一涉及中国历史,则许多人固执地把“特权”于知识产权的起源割裂开。在讲及外国第一部专利法(1623年法)之前的历史时,他们也绘声绘色地谈起古代威尼斯由国家去颁授的发明特权、古代德皇、英皇颁授的发明特权。但一讲及中国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法)之前的历史时,却又认为中国古代君主及其代表颁授的任何印刷特权,均与知识产权的起源毫不相干。这种认识是不符合历史唯物论的。它也反映出,我国某些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滞后。这不仅表现为在研究高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研究上滞后,而且表现为对历史的研究也滞后。
2、专利权、商标权的起源
(1)专利权的起源
在中世纪的欧洲,很早就存在着有君主赐给工商业者在某些商品上垄断经营的特权。但这毕竟不同于今天讲的“专利”,到很像我国汉代的盐铁专营,只是汉代那种专营的“利”被国家所“专”,而中世纪的欧洲那种“利”则被工商业者所“专”罢了。我国“专利”一词的语源,也取自同样的意思。《国语》中讲“荣公好专利”,即指一人把“利”都独占了.正是由于这些
原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D.A.Bogsch)曾建议在汉语中也独一个与Patent(英文“专利”一词)相当的、既有“独占”含义又有“公开”含义的词来代替“专利”,以免引起人们对专利制度的误解。好在经过专利法颁布前几年的讨论与宣传,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了解了它的超出语源的实际含义,所以我们仍旧使用着“专利”这个术语。而这种与今天“专利”并不相同的权利,实际是一种特权。今天的专利,又确确实实来源于这种特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佛兰德的工艺师约翰。卡姆比(JohnKempe)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该早期“专利”的授予目的,在于避免外国制造作坊将在英国使用着的先进技术吸引走。这就已经不同于我国汉代“盐铁专营”之类的专利,而逐渐接近现代的专利了。
1421年,在意大利的佛罗伦萨,建筑师布鲁内来西(Brunelleschi)为运输大理石而发明的“带吊机的驳船”,(abargewithhoistinggear)也曾获得类似早期英国的专利。不过这时专利已有了“保护期”(三年)。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之所以仍不能把它称为专利(Patent)法,主要因为它的出发点是把工艺师们的技艺当作准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而Patent本身则是“公开”意思。之所以称它为“准技术秘密”,是因为威尼斯当时的法律要求,获得专利的前提是:第一,在威尼斯实施有关技术;第二,要把该技术教给当地的相同领域的工艺师,而这些工艺师对外则承担保密义务。据说,威尼斯的这一制度对中世纪的欧洲国家吸引技术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故曾被其他一些国家所效仿。例如,英国在1561年到1590年,即曾依照上述威尼斯法的同样条件,授出了五十项专利权。
1602年,在Darcy诉Allin一案中,英国法院首次以判例形式保护了一项1598年被授予的专利权。十七世纪初期,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又曾多次向发明者授予专利权,不过该时的授予仍是采取钦赐形式。她的继位者詹姆斯一世在位时期,议会中新兴的资产阶级代表开始一次又一次尝试以立法来取代由君主赐予特权的传统。这个目的终于在1624年英国实施的垄断法规(TheStatuteofMonoplies)中实现了(由于它在1623年提交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