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银行前车之鉴
本银行前车之鉴
日本的银行在过去10年里总共处置了90万亿日元的不良资产。这个规模等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的贷款增加额的80%左右。这意味着泡沫崩溃型不良资产差不多处置完了,现在剩下的不良资产中经济萧条型不良资产占绝大多数。通货紧缩对于银行的最大后果是压抑了利差——存款利率不可能低于0,贷款利率却可能接近0,日本银行业的净利息收入/总资产比率由1990-1991年的1.8%下降至2000-2001年的1.2%。旧的不良资产被处置的同时,由于经济低迷,企业破产增加,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变,又产生了新的坏账,而银行的微薄盈利又不足以及时冲销坏账,不良资产再度累积。截止至2002年3月底,日本民间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资产仍有52.4万亿日元,比2001年同期增加9.5万
亿日元,不良资产不减反增。体制性制约
首先是行政化的银行监管体制。日本银行业监管由大藏省主导,职业官僚出身的大藏省官员,现代银行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大藏省是负责税收的机构,希望多收税,因而大藏省不想银行盈利太低,便会纵容银行粉饰利润。
其次是背离审慎标准的会计规则。日本银行业“会计花招”(accountinggimmicks)广为使用。一是大藏省容许银行业将其证券投资按成本计算,而不是按“成本与市值两者中孰低”的国际会计准则计算。二是银行可将其不动产的账面升值的45%计入“二级资本”《Tier2capiatal),证券投资尚未套现的账面利润也可计入“二级资本”,而不动产和日经指数的波动性极大,所以,日本18家最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账面值平均为10%,而依审慎标准来估计平均仅为3%。三是大量将延税资产计入自有资本中去。延税资产是一种高风险的资产,一旦贬值,必导致银行自有资本的减少。四是银行不必立即呈报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仍可计入当期收入。五是日本银行业的坏账准备金覆盖率仅有60-70%,无法冲销不良资产。
再次,银行管理者利益集团的掣肘。
最后,银企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日本企业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的最大缺陷,就是企业之间(包括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以及由此造成的企业经理人权力高于股东权力的悖论。银行与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使得银行与企业之间互为大股东,结果导致了本应站在监督企业经理人角度来维护股东利益的大股东,由于更重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商业上的利益,反而与企业经理人结为利益共同体,而失去了监督企业经理人的职能,有时还可能与后者“同流合污”,损害中小股东以及企业的长远利益。
由于种种体制性因素的'存在,日本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处置已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一个与日本金融监管制度、银企公司治理机制、甚至日本政治制度等都有密切关系的问题。出发点良好的银行坏账处置方案,在各方利益的兼容并包中,也就大打折扣。
中日不良资产比较
作为一衣带水的邻邦,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在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上却有着太多的共性:
日本银行企业相互持股,结成利益共同体;国民喜好储蓄,银行无资金来源紧拙之虞。中国是银行和企业都是国有的,利益共同更甚一层,再加上储源丰富,银行防范和清理不良资产的动力同样松懈。
日本监管当局偏好行政监管,忽视监管的专业性。中国监管当局同样长于权力监管,以发布各类应急性行政规章为能事,惰于分析监管对象的运行机制,以致中国迄今未见有分量的银行运行年度评估报告。1980年代,日本行将退职的监管官员下海至商业银行蔚然成风,中国在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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