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权的分立
试论执行权的分立
审视执行权,探求其内在的机制,实现执行权能的合理配置,正确划分和行使执行权,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怠于和滥用执行权,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执行队伍秉公、廉洁、文明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一、执行权的划分
执行权划分应达到科学合理、分权制约、规范高效的要求,实现这些要求必须要对执行权有正确的分析和认识。执行权究其性质应属司法权和行政权相混合的一种权力,既有司法权属性,也具有行政权属性。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请求,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判,以解决执行争议的权力,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的特点,司法权属性表现在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定,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中止、终结的裁决等方面。行政权属性表现在决定(命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决定(命令)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等方面。因此,执行权具有司法权、行政权属性,是有别于其他国家权力的一种特殊权力。根据执行权的特殊性质和执行工作的实际,目前的执行权可分为三项权能,即执行决定(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
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决定(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并非就分权而分权,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各项权能的作用,形成分权制约、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保证质量和效率的机制。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按照各项权能的性质和内在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置相应的机构。执行决定(命令)权和执行裁判权行使要求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员来担任,可称作“执行法官”。执行实施权行使要求准确、快捷地实施执行决定(命令)和裁判,应有具备相应法律素质的人员担任,可称作“执行员”,这需要制订相应的任职条件,从具备条件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执行权分立和执行权的运行不是同一概念,同样的执行分权会产生不同的运行方式,不同的运行方式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执行效果。三权分别由不同的执行法官、执行员行使,这样,既能够实现分权制衡、分工负责,也能够达到相互配合,实现公正效率。实行三权分立,在机构的设置上,可在执行局内设执行决定、执行实施、执行裁判三个庭,也可设执行决定、裁判庭和执行实施庭两个庭,分别行使三权。决定、裁判庭承担执行决定(命令)权,执行裁判权行使,为避免既决定也裁判,应在庭内设决定(命令)组和裁判组,各由不少于三名的执行法官组成,各行职权,互不隶属。执行权分立,对保证执行公正有着良好的作用,但人们也担心分权后环节增多、手续繁琐而影响效率,不适应执行工作快捷高效的要求。对这种担心,我们可作认真的分析。现有的执行权运作,由执行员包揽一切,客观上应该高效快捷,但现实中不乏久拖不执、久执未果的现象,不乏出现当事人不满意的情况,很重要的就是对执行员怠于行使执行权无制度上的有力约束。执行权按三权分立运行,设置专门机构、人员、建立规范的三权运行机制,规定严格的期限制度,不同专业素质要求的人员行使不同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制度上能保证提高效率。如可规定执行法官在立案后三日内必须作出执行决定(命令),执行员三日内必须开始执行或调查,执行异议必须七日内作出裁定,执行员违反规定的责任,保证执行权高效运行。特别应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一提分权就认为影响效率,我们不应只追求或单纯强调执行效率,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效率应是公正前提下的效率,公正是具有效率的公正,因效率而舍弃公正,或因公正而舍弃效率都是不可取的。执行
分权从制度上保证执行公正,执行集权极易造成执行不公,在公正与效率的取舍上,应是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无公正的效率最终必然必然导致恶果。三、执行权的行使运作
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从其职能看,执行决定权行使是执行权运作的开始,是执行权力行使的决定、命令阶段,是执行权运行的基础。执行实施权是对执行决定权作出的执行内容的具体落实,是法律文书所确定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是执行决定权的的实质内容,是执行权强制性的集中体现。执行裁判权是对执行决定权实施运行中出现的案外人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作出裁决,这是行使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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