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稳岗补贴政策
济南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标准提高
近日,济南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5号文件做好企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5号),对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有关问题做出新规定。济南市明确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他企业,将发放标准由省确定的30%提高到40%。
附: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
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5〕9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科技经济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3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市实际,一并提出如下稳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程序,请认真落实。一、类型认定。每年2月份和8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参保缴费地的县(市)区或市级发改、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企业类型认定申请,填写《济南市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类型认定表》,并附报企业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相关文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报送材料。通过类型认定的企业(含证明材料齐全的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兼并重组类企业),可向参保缴费地的县(市)区或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稳岗补贴申请材料,具体包括:1.稳岗补贴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2.《济南市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类型认定表》及企业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相关文件;3.《济南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4.参保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核实汇总。参保缴费地县(市)区或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参保情况、裁员率、补贴金额进行审查核实,并汇总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编制汇总表,连同其它材料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或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稳岗补贴审核工作组,对上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初步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审定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市财政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
六、情况反馈。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要在领取稳岗补贴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稳岗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馈(联系电话:66605963、66605964)。
本通知自2015年7月27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