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低保标准
【导语】:根据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大连将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情况如下。城乡低保标准:均提高40元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保税区、高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金州新区、普兰店市(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城市居民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较去年标准提高4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普兰店市(不含普湾新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较去年标准提高40元。
2.金州新区和普湾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可维持现状,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逐步实现与全市低保标准的统一。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1.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20元。
2.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保税区、长兴岛经济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执行当地新的低保标准;其他地区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在统一执行当地新的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014大连市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