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进展
自由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进展
引言
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而言,逝去的一年如此不平凡,以至于应被永久地镌刻在人们的记忆之中。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一年像2003年一样,来自政府、民间团体、学者、公民等不同方向的行动合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共同寻求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途径,使人们真切地体会与感受到作为自由保障书的宪法的力量。为了使人们对2003年公民基本权利在不同层面的发展获得清晰、立体、直观与理性认识,本篇报告将通过“基本权利保障的事件、纠纷与冲突”、“多重主体协力推进基本权利保障”、“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发展”、“联合行动,促进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四部分内容,以总结并简要评价2003年基本权利保障发展概况。
一、基本权利保障的事件、纠纷与冲突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这一权利,位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平等权要求在政治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体现平等,特别是国家不得在没有合理差别的基础上对公民区别对待,表现为国家不得在立法上歧视,或者在涉及公共领域中的活动实行差别对待。平等权并非绝对,它以承认差别为前提,可以容纳不平等对待,实行“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原则。但区别对待所依据的分类必须具有合理性,而不应是缺乏现实基础的 “可疑”分类。
2003年,对平等权的诉求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003年11月10日,安徽青年张先著向芜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因张在体检中被查出是“小三阳”的携带者,虽然他的考分很高,但芜湖人事局以此为理由拒绝录用。该案包含了平等权、参与公职的权利、职业选择自由等一系列权利,其中平等权是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此前的2003年4月3日,浙江省大学毕业生周一超也因在体检中查出是小三阳的携带者而被拒绝录用为公务员,愤怒之下,周在嘉兴行刺两位当地人事干部,致一死一重伤。9月4日,周一超一审被判处死刑。
各地国家机关在公务员录用条件的限制上,很多分类和区别对待缺乏合理依据。最为明显的表现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性别歧视。2003年
,江苏省妇联前对该省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在回收的一千一百多份调查问卷中,有80%的女大学生表示自己曾在求职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只要男生”或“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男生签约率明显高出女生8个百分点。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的调查也表明,在应届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求职、应聘过程中,超过半数的招聘单位提出“只要男性”,一些国家政府机关、高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甚至也提出类似要求,使同样具备应聘其他条件的女生失去了竞争机会。[1]这些说明,我国平等权保护的实践距离宪法规定还应相当距离,实践中法院对一些涉及平等权的诉讼与纠纷不予受理,客观上妨碍了这一宪法权利在生活中的实现程度。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既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自己意见、建议和观点的自由,也构成民主社会政治共同体合法性的基础。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2003年,我国公民对政治权利的诉求有较为集中的表现,既表现在参与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候选人提名上,也表现在对人大代表的罢免上。也即与以往相比,公民的政治热情更多地体现在被选举权上。
1.被选举权。2003年4至5月,在深圳区级人大代表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