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
实然/应然鸿沟:自然主义和效用主义
一、引言在本文中我将讨论一个在伦理学中,尤其是在效用主义中,具有争议性的题目,即“实然/应然鸿沟”问题。对“实然”与“应然”间区别的重视是由大卫·休谟首先提出的。(注:DavidHume,ATreatiseofHumanNature,P.469.)有些伦理学理论主张道德有一个科学或经验的基础。即是说,伦理学理论可以用自然主义来加以证立。但是另外有些伦理学理论则反对这点,认为经验的事实“实然”与道德的正当“应然”之间有一鸿沟。因此称为“实然/应然鸿沟”。
这争议迄今尚未解决。近来有几篇论文讨论此一题目或与其有关。约翰·莱谟士从进化论伦理学的观点研究此问题并予以详细讨论。他将进化论伦理学的方式分为三类。他写道:“在近来的文献中,曾提出三种进化论伦理学的主要方式。……一种方式……建议社会生物学既不破坏证立规范说法的任务,也不充当一个证立的伦理学系统的基础。……另一种方式……表示这样的看法:社会生物学对道德的解释实际上破坏了证立规范说法的任务。第三种方式……表示这样的说法:社会生物学不但解释了道德的存在,并且还握有对规范伦理学作证立的锁钥。”(注:JohnLemos,"BridgingtheIs/oughtGapwithEvolutionaryBiology:IsThisaBridge
TooFar?"TheSouthernJournalofPhilosophy,Vol.37,No.4(Winter1999),p.559-577.)
主张进化论伦理学能跨越实然/应然鸿沟的是第三种方式。莱谟士曾评论第三种方式的理论之大部分近期文献,而争辩道“每人都犯了某种形式的自然主义的谬误”(注:JohnLemos,"BridgingtheIs/oughtGapwithEvolutionaryBiology:IsThisaBridge
TooFar?"TheSouthernJournalofPhilosophy,Vol.37,No.4(Winter1999),p.559-577.)。即是说,莱谟士认为现有对规范伦理学作的自然
主义证立都是不确切的,因此对跨越实然/应然鸿沟的可能性表示了一种否定的态度。龚·孟德尔是这类题目的另一作者。他将自然主义可能证立的伦理学理论缩小范围至效用主义理论。他写道:“效用主义的一持久的吸引人之点是假定它和现代的科学和世界观相一致。确切地讲,效用主义与敌对的道德理论之不同,乃在于其被设想为与某种形上学兼容,这种形上学是可与任何存在于物理机械世界以外的神秘而内在的规范性质相分开的。我们可以称这种形而上看法为自然主义之一种,……这种自然主义形成了一个重要但常不明言的背境,从这个背境效用主义获得了它的迷人之处。”(注:JohnMand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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