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也可转让
赡养义务也可转让
1997年11月间,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坪乐村的罗大爷和罗大娘老两口,给自己的两个儿子分了家,长子罗长松分得三间房屋及院坝,并同时约定由罗长松负责赡养母亲罗大娘.不久,罗长松考虑到自己早在1984年结婚时,即已迁居至妻子周云群所在的郫县古城乡,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有困难,便与妹妹罗小英协商一致,签订<关于转让房屋及养
老人的协议>约定:罗长松把分得的房产转让给罗小英,同时将供养母亲的责任托付给罗小英,即罗小英替哥哥罗长松尽赡养义务. 作 者: 马明林 作者单位: 刊 名: 农家参谋 英文刊名: ADVISER OF PEASANT FAMILIES 年,卷(期): 2002""(6) 分类号: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