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我国存款保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作者:郭田勇余莎
中国经济导报 2015年08期
经过20多年的反复酝酿和准备,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落地,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是经过充分调研的结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综合考虑并借鉴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实行强制保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强制要求参与存款保险。相比较自愿保险而言,强制保险能更加充分地保护储户利益,所有的存款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同时也能更有效地防范银行挤兑和系统性危机。
与普通保险一样,自愿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愿意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往往是那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中小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大银行资金实力雄厚,风险承受能力较高,即使不参与存款保险也不会对其存款规模造成很大影响,因而大银行往往缺乏参保意愿。因此,在大型商业银行占绝对优势的我国,强制保险是最好的选择。
从国际经验来看,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实行的是强制保险,法国、德国等采用自愿保险模式。美国的保险方式比较独特,选择的是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对联邦储备体系内的成员银行实行强制保险,而其他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则可自愿选择是否参与FDIC的存款保险,既可以适当保留银行和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又能起到降低逆向选择,防范银行挤兑和系统性危机发生的作用。
——存款保险的涵盖范围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我国施行的存款保险将外币存款也纳入保护范围,能够更全面地防范银行挤兑的发生。如果将外币存款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一旦银行体系出现问题,发生银行挤兑的可能仍然存在,外币存款的大量流出也会引发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危机,不利于银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同时还会大大削弱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降低我国银行对国外资金的吸引力,对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从国际经验来看,德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将外币存款也纳入保护范围,而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存款保险明确排除了外币存款。除美国、挪威和加拿大以外,其他国家的银行同业存款一般都不被纳入保险范围。
——实行限额偿付。
在存款保护力度方面,我国采用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限额偿付方式,而超出最高限额的那部分存款则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根据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50万元的最高限额约为我国2013年人均GDP的12倍,可以覆盖超过99.5%储户的全部存款,也就是说绝大部分储户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小额储户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将超出最高限额的存款分成多个账户可能是个规避风险的方法,但大额储户一般是企业、机构客户,他们与银行联系密切,出于获得更多的特殊服务和优惠的考虑,而不会将存款分散。为保障存款安全,大额储户会选择安全系数更高的银行,并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力度,限制银行的高风险业务,弥补了债权人方面监督的缺失;同时,为留住这些大客户,银行会不断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风险控制能力,降低经营风险,从而能够适当减少道德风险。
从各国实践来看,绝大部分国家都采用限额保险的方式,例如美国为1O万美元,法国为40万法郎,日本为1000万日元,加拿大为6万加元。而挪威和芬兰则采用全额保险的方式,旨在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监管机构相分离。
条例指出,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由国务院直接立法和管理,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职能相分离,独立性较强。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相分离,能有效地避免两者间的利益冲突,存款保险机构受到的限制较少,也就能更好地完成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进行及时有效的偿付,在风险控制和稳定金融体系方面的作用也会更突出。
同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庞大的信息资源,借鉴其丰富的监管经验,有效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效率,降低管理及运营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能通过信息共享,更好地了解投保银行的内部信息,提升监管效率,降低道德风险。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相分离的机构设置模式。其中,德国的存款保险体系由行业协会主导,包括由德国三大银行集团分别成立的自愿性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存款保险体系四个部分,受银行自身利益的影响,独立性相对较弱。美国、爱尔兰等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
机构合二为一,具有强大的监管职能。作者介绍:郭田勇,余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