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案监督
浅议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就是对个别案件的监督。它特指“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个案监督的宗旨在于促使法院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个案监督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将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不公现象降到最低的程度,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对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就此专门立法很有必要。但目前对个案监督尚存不同看法,笔者试就个案监督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关于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实施监督。有的同志对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持有异议,担心这样做会侵犯两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独立检察权,认为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不仅是加强和规范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监督的需要,而且也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察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等规定,都是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能够实施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据了解,目前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以下方式:1、代表评议,即人大就当事人告状的案件进行评议。2、述职评议。人大常委会开会评议由人大选举和任免的干部。3、个案监督。人大信访部门接到老百姓申请、控告的案件,而真正能提起个案监督的是通过一定途径引起领导重视的案件。4、法律监督书。针对通过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发现的错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发“法律监督书”,指出案件错误,要求限期改正,报告结果。5、错案追究制。人大对法院认定的错案责任人行使罢免权。6、“人大代表审监团”。一些地方人大组成“审监团”或“听审团”出庭旁听,参加案件的审理。
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时,如何做到不侵犯两院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呢?最重要的是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不是分权鼎立的关系,而是决定和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也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监督权,不允许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包括不能代替两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独立检察院。必须遵循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其主要点为,一是人大监督法院的审判、检察工作,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即不越俎代疱代替两院去做审判、检察工作;二是对两院工作有意见,可以听两院的汇报,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对特别重大的案件也可以依法组织调查;三是纠正错案应由两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这三条既
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二、确定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的范围。要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因为监督的是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被认为违法而又得不到纠正的,自然是指审结的案件。至于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发生的程序违法问题,属于法院的可由检察院监督,属于检察院的可由上一级检察院监督,都未得到纠正的等审结后再由人大常委会监督。如果程序严重违法,不及时监督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人大也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监督。要采用被动审查的方式,即“不告不理”。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公民(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依法提出有关议案;三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以上所述需要进行监督的个案可以限定在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案件。2、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3、公检法机关有争议,欠拖不决的重大典型案件。4、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或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的重大典型案件。
三、独立办案与个案监督。在个案监督中,如何既保障两院独立办案,又能实现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于个案监督作为一种临时性变通做法,并且大多数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不可能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在个案监督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某些代表出于私利,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名,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偏袒一方的判决;再如某些代表缺乏必备的法律知识,不能按法律思维来评判案情,凭个人的喜乐好恶,直接要求法官对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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