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劳动法的跟我讲讲吧
我9月17号进公司 当时约定的是2个月试用期 工资1800 签了合同 然后按照公司的说法 辞职要提前一个礼拜 我到了11月12号我递交了辞职报告给了部门领导
然后我12号那天就出差了 18号出差结束
从18号一直到22号 老板没找我谈正式期的事 我就在23号跟他谈了。。
谈的时候老板说1:辞职报告今天才知道 2:让我给他再做一个月 3:从9月17号到12月16号工资从1800改成2200 不足的部分带我补发 4:当晚就签了三个月的合同(等于是正式期的了)5:到12月16号前 公司找到顶替我的人后 我随时可以走 工资照发到16号
为什么当时我要答应呢?1:出差浙江 我垫了13XX 出差上海 我又垫了3XX 再加上工资+差补又有2XXX 我怕他拿这个卡着我哦。。(他就一抠人)
现在我想想 对我很不利啊。1:他随时可让我走 我随时走不了 2:他有时间招新人 我没时间去应
聘。我该怎么办?说真的 我今天就想走了。下家单位的offer已经发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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