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共21篇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一篇
甲方:
乙方: ,系死者___之妻; ,系死者___之
父;,系死者___之母。现乙方受死者供养的全体家属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调解与和解)处理___意外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注:死者:___(曾用名:__)身份证号:。】为妥善处理___意外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愿意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壹仟圆整。双方协商期间(截止本协议签定之日),死者亲属的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甲方愿意全部承担,尸体在医院停放产生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支付死者尸体运输(从新乡至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所产生的运费。
二、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此事的处理既告终结,甲方不再因此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就此事保证死者的供养亲属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___意外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且本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见证人,见证律师各持一份,经双方当事人,见证人,见证律师签字并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见证人:
见证律师:
年 月 日
意外死亡调解协议书2
甲方:__(肇事者),委托代理人:__乙方:__(受害方),委托代理人:__年__月__日__时左右,甲方驾驶__号__车,在__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__不幸死亡。现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亲属(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圆整(__元整)。
二、死者__的尸体由其家属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保证放弃对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偿权。本协议签署后,本次事故为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甲乙双方永不纠缠。
五、根据甲方的真诚表示,乙方考虑到甲方之违法行为系过失所致,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并希望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对甲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决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__乙方:__见证方: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二篇
申请人名称:xx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 委托代理人:李x
被申请人名称:xx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 委托代理人:黄x 争议的主要事实:
申请方与被请方于20xx年9月10日签订棉纱购销合同,总价款30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请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请方按封样验收。20xx年10月,申请方发送到被诉方的棉纱经被申请方验货后,以其中价值1千元的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请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xx市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结果:
经查明:此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方所发棉纱中除含有红颜色部分价值1千元的货品应退回申请方外,其余货品由被申请方收购。
二、20xx年9月10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申请方所欠申请方货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于20xx年11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方代理人: 被申请方代理人: 调解员署名:
20xx年10月19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三篇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协议
甲方:宋x,男,74岁,xx市xx镇x村x村民组人。
乙方:田xx,男,69岁,xx市xx镇x村x村民组人。
调解方:xx镇政府农经站、xx镇岭东村民委员会。
甲方于2014年5月8日,一纸诉状将xx市政府和田xx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xx市政府颁发给宋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号:2014、第po420023号)。xx市人民法院的传票经xx市政府办和副市长王邦怀的签批后,交由xx镇政府先行调查,xx镇政府安排副镇长卢世祥负责牵头调查此事。为此于2011年7月23日由卢世祥牵头,农经站长张安中、农经会计王茹娥、镇容管理所副所长朱友家和岭东村党总支书记兼村主任叶德彬、副书记李明江、村文书卢灿东组成的调查组,对宋x、田xx和现任岭东村董里村民组组长时侠俊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宋x本人在1990以前就在xx镇工业经济委员会任主管会计工作,1992年11月12日,由于多种原因,由其儿子宋春仁经手,将该户亩承包土地自愿退给岭东村董里村民组,由当时的村民组长武国宝经手接收(有退田文字协议)。同年12月14日,宋春仁又将三间砖瓦结构的平房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田xx(有房屋买卖协议)。由于当时农民负担较重,村民组的土地如果闲置,就无法完成全村民组的农业税和各项上缴提留等农民负担任务,于是村民组就把原宋x户的承包田承包给田xx耕作。多年来田xx按时完成该份土地的各项经济上缴任务和义务工,所以在1995年秋季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时候就以田xx的名字发给了田xx,2014年滁州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换补发证的时候又给田xx换证,多年来该村民组的其他农户没有对此事有不同意见。
二、在2014年,宋x将田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走,田xx后又通过法院起诉要回证书(三界法庭处理)。
三、之后,宋x多次找到xx镇政府和岭东村,想通过调解要回土地的承包权,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得出如下结论:
1、宋春仁的原承包土地是自愿退给集体的,后来村民组又将该份土地承包给田xx,在土地承包关系上没有矛盾。
2、1995年的发证和2014年换证的工作岭东村没有做错。
3、建议调解处理。
经过调解方的调解,甲、乙双方本着互让一步、和谐相处的态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共同信守:
1、乙方将该份承包土地中亩土地每年相应国家惠农补贴拿出来让给甲方,岭东村另外调剂3亩地的惠农补贴给甲方,甲方实际总计得到亩土地的惠农补贴,惠农政策有一年算一年,具体业务办理由岭东村负责,乙方不另外对甲方有任何经济补偿。
2、自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在2014年7月28日以前到xx市人民法院撤诉。
3、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xx镇政府农经站、xx镇岭东村各执一份。
4、本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经甲方、乙方和调解方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调解方签章: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四篇
一、调解成为必经程序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xxx林权证》《xxx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九条)
(二)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第三十四条)
(二)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
(三)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条)
(四)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问责追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2、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林权争议期间,违反规定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协助、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拒不按规定推举代表扰乱调处活动的;
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第五十三条)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五篇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
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骑摩托车不小心撞伤乙方后,甲方及时履行报警和救助义务,并支付了乙方就医、康复冶疗、生活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征得处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币18000元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18000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
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交管部门: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六篇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20__年 月 日发生在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20__年__月 日在工作 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20__年__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七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履行200年月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争议。现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商事调解中心按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双方一致(可选择):
1、选定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择):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二00年月日
调解确认函(格式)
(适用于双方没有调解协议的情况)
惠州商事调解中心:
我方已收到贵中心送来的申请人就其因履行与我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的争议向贵中心申请调解的材料。为此,我方确认:
一、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解决。
二、我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解决。
现我方:
1、选定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1项,也可选择2项):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我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被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年月日
调解确认函(格式)
(适用于双方没有调解协议的情况)
惠州商事调解中心:
我方已收到贵中心送来的被申请人同意就双方履行年月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起的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的《调解确认函》。现我方:
1、选定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1项,也可选择2项):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我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八篇
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
乙方:
为加快神朔铁路建设进度,确保神朔铁路扩能建设顺利进行,由中铁建电
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承建的三岔站站场既有电力线路改造
工程。为使沿线群众经济不受损失,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赔偿标准:
1、电杆坑:耕地元/个非耕地 元/个
2、拉线坑:耕地元/个非耕地 元/个
3、青苗补偿:农作物玉米元/亩;农作物大豆元/亩
4、砍伐树木赔偿,普通树胸径在10cm以上 元/棵,胸径在10cm以下元/棵。已挂果的果树元/棵,未挂果的果树元/棵。
荒田、河道等不能种植的地方电杆坑、拉线不赔偿。
二、付款方式:
按照甲方在施工中损坏的青苗,树木和草地、电杆坑,拉线坑的实际数量,由甲乙双方共同丈量,清点。待甲方施工结束后,甲方用现金一次性给予付清并填好赔偿清单,乙方收到赔偿款后应及时给甲方出具收据和甲方需要的相关手续。
三、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保护好乙方的庄稼,努力做到使村名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乙方应积极配合好甲方施工,不得随意刁难甲方,确保甲方施工顺利进行。如发现问题双方领导共同协商解决。
四、补偿款结清后,此协议自行生效。
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神朔项目部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九篇
××县人民: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十篇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患者):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在甲方诊所就诊,其间,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损害,由此甲乙双方因医疗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乙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协议地点________。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十一篇
甲方:___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xxx、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xxx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__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协调单位签字:
二○○X年十二月六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十二篇
土地权属纠纷矛盾调解处理
土地权属纠纷伴随着土地登记工作而始终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95年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规范。
第一条 办理机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机构为各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对部分在全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林芝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条申请
1、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必须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四至、联系方式、争议土地座落位置、争议事实及理由。
3、申请单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委托代理证明书。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由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如村民小组等 )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处理的,也应该受理。
6、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附件。
第三条 受理
1、收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后 ,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初步查阅有关档案,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步决定不予受理的,写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县政府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受理的,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
4、五日内向争议另一方送达争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同时要求争议另一方提供答辩意见,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5、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调查
1、收集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种书面证据。争议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标绘双方主张界线。
3、查阅地籍档案及各历史时期的其他档案:如土地详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法院判决、双方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及建筑许可证等。
4、所争议的土地必须与争议双方有直接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事实,防止争议双方通过争议、协议的方式瓜分国有和集体的后备土地。
5、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过批准。
第五条 调解
l、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根据基本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下,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地组织双方协调。
2、经调解协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签订权属争议协议书, 双方单位和法人代表( 或经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盖章。承办人签名,县局盖章。协议书可作为土地登记依据进行土地登记。
3、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书面记录存档。
第六条 处理
1、调查小组初步提出处理意见。
2、经局办公会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理决定,但要在此决定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l、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权属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或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十三篇
土地纠纷调解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某某住某市某区某村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住某市某区某村
申请事项:请求政府就被申请人与的申请人的土地纠纷作出调解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某村中学因扩建,另选校址需占用我的承包耕地2418.16平方米,当时因听闻国家相关征地补偿费(每平方米48元)与某村中学给出的补偿费(每平方米15元)悬殊太多,怀疑其中有侵吞,剥夺因素,担心自己以后的生活问题,所以迟迟没有签字同意领取补偿费。
村委和某村中学又以调整土地交换的方式与我进行调解,提出的调解方案为调换其他村民土地给我,土地按相等面积平等交换。被申请人周某某主动与我商量,说与我家多年来无矛盾纠纷,理应优先考虑,希望我能与他交换。我因被申请人周是老党员,老村委。以为其思想觉悟高,明事理,觉得与他交换不会有纠纷产生。加上村委大量的思想工作和土地已被施工中,无法种植。便于2009年5月经村委,某村中学调解,同意与被申请人交换。同时还交换了某村中学代表周某贵和三元村委周圭的土地。其中周某某拿出交换土地1400平方米,周某贵拿出交换土地50平方米,周圭拿出交换土地120平方米。按相等面积平等交换和征地所给1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总占地2180.16平方米补偿费36272.4元,周某雄领取21000元,周某贵领取750元,周圭领取2100元,剩余12422.4元归我。
后因某村中学施工停顿,部分征地被闲置,2011年我父亲吴某伟在我被征土地上耕地,被申请人周家人看见并阻止,之后被申请人周家便将我被征土地出租与别人耕种,连同我与他交换面积剩余部分一同霸占,我父亲向村委和文阁乡领导反映,要求被申请人周归还交换剩余部分,被申请人反而叫我交还他拿出交换土地,违背交换协议,由于在此期间,我将被申请人交换给我的部分土地凑合我自己原有土地在政府的危房改造帮助下建了房屋,无法恢复原状,被申请人周便提出要我将房子搬走的要求。至今仍拒不归还和我交换剩余面积土地。鉴于多次请求处理无效,特此申请上级政府依法调解裁决。
某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某
年月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十四篇
——相邻权纠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 民族________ 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 民族________ 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 民族________ 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 民族________ 职业____ 住址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纠纷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事项:申请人____ 的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 ,与被申请人________ 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邻。
被申请人________ 影响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 ,造成了申请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历史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申请人____要求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案各方当事人自愿将机动车事故纠纷申请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审查,本案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在人民调解员____ 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____于本协议签订后的____日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请人____赔偿给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 元。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
本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自觉和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司法确认,本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协议一式____ 份,由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 被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 记录人(签名)________
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
____ 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十五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2014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
xxx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公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权属纠纷,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权属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以上相应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权属纠纷调处机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第五条 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权属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调处。权属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权属纠纷为借口,寻衅滋事,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挑起事端,扰乱社会秩序。不得阻碍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调处依据和证据
第九条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当事人提出的已经依法确定权属时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以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均未作规定的,以调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第十条 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凭证):
(一)依据《xxx土地改革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二)土地改革时期《xxx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等所属的土地清册;
(三)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
(四)土地改革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五)《xxx土地管理法》、《xxx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
(六)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七)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
(八)国有农、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九)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十)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
(十一)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十二)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凭证材料和其他证据。
第十一条 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参考凭证):
(一)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二)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土地(含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参考的其他证据。第十二条 下列文件、资料,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
(一)土地改革以前的权属凭证;
(二)依法划定行政区域界线前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绘制的各类地图和军用地图标明的行政区域界线;
(三)涂改、伪造的权属凭证;
(四)以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或者权属参考凭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同一起权属纠纷有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但最后一次
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同一起权属纠纷有数次协议的,以经过公证的协议为准,没有公证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除外。
第十五条 权属凭证记载东、西、南、北四至(以下简称四至)方位范围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而该权属凭证记载的面积清楚的,以面积为准;权属凭证面积记载、四至方位不清又无附图的,根据权属参考凭证也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第十六条同一起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出具有相应的权属凭证,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作为确定权属凭证的,由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权属。
第十七条 对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争议,依法不能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确定使用权。
第三章 调处管辖和程序
第十八条 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
(一)同一乡(镇)内发生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二)同一乡(镇)内发生的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三)同一县(县级市、市辖区)内发生的水利纠纷或者跨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四)同一地区或者设区的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跨地区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经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又不便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前款规定有处理权的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经过依法确定权属后登记核发的权属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核发权属证书的人民政府提出重新处理申请。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权属的,应当注销原权属证书,重新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第二十条 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权属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具体的权属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四)属于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
(五)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经依法确定权属,或者虽经依法确定权属,但有证据证明已经确定的权属确有错误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调处权属纠纷,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争议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权属争议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水利的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调处权属纠纷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能够证明土地、山林、水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有关权属凭证;
(二)权属争议区域图和地上附着物分布情况;
(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范围图。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权属纠纷调处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权属纠纷,向争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二)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权属纠纷,向争议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但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权限范围的,应当自接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调处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并告知申请的当事人。
当事人对登记核发的权属证书有异议,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出重新处理申请的,审查是否受理的期限为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供有关权属纠纷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答辩意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答辩意见告知申请的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权属纠纷证据材料的,不影响调处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权属纠纷调处活动,有权查阅对方当事人提出或者调处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权属请求,对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权属请求,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权属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权属请求,应当在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毁灭、伪造与权属纠纷有关的重要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第二十七条 调处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权属纠纷的标的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前款规定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后,应当到权属争议现场勘验,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通知当事人到场。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单位、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受理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需要调查、勘验的,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勘验。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权属纠纷进行调解。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受理的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可以责成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权属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时,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给予协助。
调解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和权属界线图。调解协议书和权属界线图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主持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印章,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权属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
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权属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有调解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处理决定。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
有处理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水事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作出过处理决定的水事纠纷除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但案件重大、案情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水事纠纷,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案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权属请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
(四)处理结果;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理决定生效后,履行处理决定的限期;
(七)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原核发的权属证书或者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决定予以撤销。
处理决定书应当附确定的权属界线图。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处理决定书和所附权属界线图上盖章。
处理决定书作出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及时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权属纠纷调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权属纠纷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因权属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处权属纠纷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调处工作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权属纠纷为借口挑起事端、寻衅滋事,唆使权属纠纷当事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妨碍调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毁灭、伪造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条 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使用的文书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政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十六篇
*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__
兹就*方与乙方有关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事宜,经*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并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区搬迁,用工岗位进行调整,因此从_____年_____月起*方不再继续聘用乙方,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补偿办法
1、考虑到乙方在*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按在*方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个月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一次*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于 _____年_____月进入*方工作,工作年限为_____年_____月,最近一月*额为_____ 元整。因此,*方向乙方一次*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_元(大写:______ 整)。
*方支付乙方之补偿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补偿。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劳动xxx门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提出撤回投诉,并向*方提供撤回投诉申请的相应*文书,*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文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补偿费用。
五、*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补偿费用,乙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款项后即视为*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六、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事项,*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方叁份,乙方壹份。
*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十七篇
土地互换协议书
*方:毕绍强
*号:************住址:狮岭镇咸水岭社
乙方:毕绍明
*号:**********住址:狮岭镇咸水岭社
经*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a原则,就土地互换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互换地块概况
1、*方愿意将位咸水岭社一巷十号土地总面积为xxx?。合xxx亩与乙方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2、乙方愿意将位于xxxxxxx土地面积为xxx?合计xxx亩、土地进行等面积互换。包括区域内渠、路。四址为:
东至: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十八篇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丙方 : 身份证号:
丁方 : 身份证号:
甲方职工_同志于20__年_月__日醉酒死亡,现甲、乙、丙、丁四方就该起事件的争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已经为乙方垫付4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补偿款__万元(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2、甲、乙双方就本次事件的赔偿、补偿等所有争议问题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其他争议。
3、乙方保证其向甲方出具的户口簿、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存在问题,则乙方须将甲方支付的104000元补偿款全部返还甲方,并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赔的所有权利,丙方和丁方对乙方上述返还补偿款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乙方承诺不得再就本次事件,以劳动、侵权或任何其他理由向甲方或其工作人员要求赔偿、补偿或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并不得干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生产、生活。
5、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证,李除乙方外再无其他近亲属。如有乙方之外的李的近亲属向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主张权利,则乙方须将甲方支付的104000元补偿款全部返还甲方,并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赔的所有权利,丙方和丁方对乙方上述返还补偿款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如果乙方违反第4条的约定,又向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主张权利或干扰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此给甲方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补偿款、赔偿款等等),全部由丙方和丁方承担,甲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丁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十九篇
第一步:申请人到乡镇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第二步:乡镇林权纠纷调处部门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受理审查,符合本级人民政府处理条件的,则做出受理决定,接受当事人请求和相关举证材料,组织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给林权争议其他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林权纠纷调处部门根据有关权属证明材料认定纠纷事实。不属于林权争议或不符合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条件的,则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第三步:乡镇林权纠纷调处部门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的陈述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到有林权争议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现场勘验,调阅档案、走访、询问等方式,了解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历史现状等问题。并认真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有关证据材料,汇总后作为调处依据。现地调查取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做好现场笔录,并签字盖章。
第四步:通过调查、研究,在掌握有关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由乡镇林权纠纷调处部门组织进行调解。林权争议在乡镇林权纠纷调处科室调解下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区农业和林业局备案。
第五步:林权争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乡镇林权纠纷调处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纠纷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运用的法规及政策规定;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后,按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制作决定书,分送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六步: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对林地、森林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步:对无论何种方式解决林权争议,乡镇林权纠纷调处部门都应当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存查。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二十篇
篇一:解决土地纠纷协议
*方:丁建廷,男,住试量镇北丁楼西二队。
乙方:丁建伟,男,住址同上。
兹有乙方原分责任田一块,与*方在分配、管种上发生纠纷,经与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原试量棉花厂北边,东邻试高乡镇公路沿,南邻原生产队小路,西邻:、北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
二、*方土地位置:东邻丁*廷宅基。西邻。北邻丁新
愿宅基。南邻。南北长米,东西宽米。
三、经*、乙双方协商自愿调换,互不找补土地及财物。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生产队分给乙方的两块地,即:本协议第一条标明的土地及鹿新运河北沿一块土地三亩(东邻、西邻。)的土地使用、所有权归丁建伟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自*、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方:
乙方:
监*人:年月日
篇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样本
当事人双方姓名、*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
被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区××镇××村×组。职业:××××。
纠纷简要情况:200××年××月××日晚××时左右,××××××××××××××××××,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余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元;
3)××与××即日起终止一切关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双方无关。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支付给申请人××
现金××××元。
在20××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年月日
篇三:土地纠纷协议
一、因中间方土地短缺和没有,特向左右方提出找回原有土地。
二、如在商谈中,找回原有土地各大欢乐,中间方不提旧事。
三、如在商谈中依然找不回原有土地,中间方理应向占土地的一方提出经济要求,要求如下:
1、在找回原有土地后,占土地一方应付中间方每年每亩土地340元的土地使用费。
2、如占有土地一方还想继续种中间方土地,应经中间方同意后商议其使用土地每年每亩的费用。
中间方:张天尚
猪留地左方:郎玉贵如果说没占请签字按手印猪留地右方:贾亮
小海畔地左方:郎玉贵如果说没占请签字按手印小海畔地右方:王悦
土地纠纷调解的协议范文 第二十一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儿子: 身份证号:..........乙方儿媳:.......... 身份证号:........
乙方于___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造成右大腿受伤,导致“右侧股骨下段骨折”。双方均认可该次事故为工伤。为了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陆万贰仟(¥6__年 月 日
二、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医疗机构名称:_____ 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调解机构:__________
患者的姓名 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性别 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 住址_____ 职业 __________协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在医方处住院(门诊)_____科治疗,其间,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医疗行为争议。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医患双方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行为争议;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医患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医患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医院同意向患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__ (¥_____元 )
第三条:医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医方交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后,医方盖上公章、患方盖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调解机构(代表人署名):
医方代表人签字:_____
医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患方签字:
签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