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抚养关系证明范文通用6篇
继子女抚养关系证明范文 第一篇
子女证明
兹证实我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此夫妻共生有???个子女:,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盖章:(派出所)
经办人:
年 月 日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子女关系证明范文1现有本所辖区居民张三,男,身份证号码xxsxxxxx,经查,其与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是父子关系;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是母子关系。特此证明。xxx......
证明现有本所辖区居民张三,男,身份证号码***789,经查,其与xxx,男,身份证号码***321,是父子关系;与xxx,女,身份证号码***456,是母子关系。特此证明......
证明兹有我村居民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经查,其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是父女关系;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其与XXX,是母女关系。特此证明。2015年1月28日XXXXXX村村委......
子女情况证明 乡镇户主姓名身份证号 。 该户共生育子女人。其中儿子人,女儿 人。 经乡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乡镇主管领导签字:乡镇民政负责人签字:调查人签字:特此证明乡镇(公章......
继子女抚养关系证明范文 第二篇
扶养关系,在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为扶养义务人,后者为扶养权利人。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还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抚养关系可以通过到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抚养关系证明书来进行证明,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状态一直持续的确定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法律依据:《xxx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继子女抚养关系证明范文 第三篇
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如下: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父母一方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继母对其承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的,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3、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一、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
1、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如下: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父母一方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继母对其承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的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2、法律依据:《xxx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继父母女之间的继承权取决于是否成立抚养关系:
1、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否则没有继承权;
2、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家的,通常没有继承权,当事人立有遗嘱的除外。
继子女抚养关系证明范文 第四篇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男/女,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的父亲/母亲,男/女,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死亡后 未再婚。
共有兄弟姐妹 人,兄弟姐妹情况如下:
哥哥:,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 ;
姐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 ;
弟弟:,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 ;
妹妹:,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的父亲/母亲,除上述子女外,(死亡人)无其他婚生、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收养的子女等其他子女。的父亲/母亲 于 年 月 日去世,母亲 于 年 月 日去世。
(死亡人)生前无其他需要赡养、抚养及照顾的无生活来源的人。联系人(单位): 电话: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继子女抚养关系证明范文 第五篇
认定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继子女未成年,父母对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xxx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子女抚养关
系证明范文 第六篇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摘要: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这两者有何区别,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就会产生分家的念头。那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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