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民主评议范文通用8篇

特困供养民主评议范文 第一篇

县民政局:

我叫xxx,今年62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系我县xx村村民,我全家共有3口人,丈夫患癌症去世,是大病致贫户。

我于20xx年患双膝重度骨关节炎,无法行走,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今年以来,先后到安阳、邯郸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解放军总医院,先后做了两次大手术,花去医疗费十几万。加上丈夫前几年住院看病,欠下的外债已经是十八万多。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

我两个儿子参军,微薄的津贴孩子不舍得花,省下来给我看病。仅有的4亩地,因无能力耕种也给了别人,此外无任何收入。为此,特恳请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我保证上述情况完全真实,无任何虚假,如情况不实,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如数退还已领取的救助金,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敬礼!

签名: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特困供养民主评议范文 第二篇

一、领导重视,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新要求

二、部门联动,扎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惠民殡葬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特困人员信息动态报告机制,及时掌握人员增减及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不断完善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各乡镇、社区以及部门之间按照“属地管理、城乡统筹、个人自愿”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截止目前我区共有3名特困人员在辖区民办养老院。

三、准确把握,完善救助供养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出台《白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贵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0%确定,现每月生活费为1077元,护理费按照全护理1680元/月、半护理1008元/月、全自理336元/月三个档次发放。截止目前白云区特困人员43户44人,1-10月共发放特困供养金万元,有效保障特困人员生活需求。

特困供养民主评议范文 第三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闫淑文,一个偏僻农村普通的家庭妇女,今年74岁,人已老朽,无半点劳动能力,长期患病在床,吃药诊治已花去家中所有积蓄,至今已欠下数万元的债务,平日家庭正常生活已受影响,然亲朋尚念一丝亲情,邻里且念点点旧恩,些许时日为我全家伸出援手,方能有衣暖身,有饭糊口,权且一家老小勉强度日。但终不知何时能苦尽甘来,亲身感受天伦之乐。

家中无劳动力,膝下尚有一子,几年前意外致眼内伤,确诊为四级伤残,行动起居尚且受到影响,还需别人照料,再加上我重病在床,根本无能照顾家中所有一切,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开船又遇顶头风”,回想昔日全家老小其乐融融,放眼今朝一家零乱不堪,痛在我心,然却无回天之力,无半点办法,只有打掉牙往肚里咽,如此之痛,如此之苦,唯有我这样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之人方能真切体验。 全家人的生活至今没有着落,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路在何方。幸好,我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向政府申请贫困补助,党和政府能够解我全家于倒悬之中,我异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的家庭 于水火。于是商量之后,我母子二人特向您们申请,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_,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跪谢!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特困供养民主评议范文 第四篇

崆峒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崆峒区辖13个乡、4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1个工业园区、3个街道办事处,有252个村、12个社区,行政区域总面积1936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其中农村人口万人,2007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710 元。目前,全区共有乡镇敬老院14个,建筑面积1680平方米,服务人员35人,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1356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自2006年10月全面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以来,区上及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了乡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责任制,确定了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区委、区政府根据_《五保供养条例》和省、市五保供养办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从组织领导、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供养机构、资金管理等七个方面对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2、认真调查摸底,严格审核程序。从2006年10月29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由区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和村委会积极参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年龄、家庭收入、生活自理能力和法定赡养人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全面核清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数和基本生活状况。调查摸底结束后,由村委会根据摸底情况以社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了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再上报区民政局批准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确保了五保供养对象的界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目前,全区共保障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

3、结合区情实际,合理确定标准。我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省、市要求和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合理确定了供养标准,做到了适度保障。经测算,我区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356元,分别占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和,供养标准和全区农村消费水平基本持平,基本上能够保障五保老人的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另外,从2007年开始,民政部门筹集资金万元,帮助五保供养对象缴纳了新农合参合资金,为五保供养对象积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两年来共发放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金万元,有效解决了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4、积极克服困难,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省上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解决,其中市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10%,区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90%。自全区五保供养工作开展以来,区委、区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都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资金,其中:2006年追加预算万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列支万元。今年以来,第一、二季度五保供养资金已全部筹措发放到位,已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万元,三季度资金正在筹措,预计到9月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另外,地震发生后,按照省、市要求,共为全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万元,使他们5至7月份的供养金平均达到了600元。

5、加强敬老院建设,改善居住条件。全区敬老院的分布情况是:川区4个、南部山区3个、北部塬区7个,敬老院布局基本合理。但我区敬老院大多数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基础设施老化,已不能满足当前集中供养的需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6年,区民政局制定了全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五年规划,计划在“十一五”期间逐年新建、扩建一批敬老院,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2007年,区委、区政府共投资90万元,实施草峰、寨河两个敬老院建设项目,共修建平房60间,完成了院落硬化、绿化和大门围墙等附属工程,经市政府验收,被命名为“全市示范敬老院”。目前,共设置床位60张,入住五保老人50人,配套建成了灶房、洗澡间、文化娱乐室,为每位五保老人配备生活用具1套,制定了敬老院管理制度,招聘服务人员4名、管理人员2名。今年,区上投资761万元,征地亩,实施了区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计划修建三层戴帽综合楼一幢124间3807平方米,配套建设锅炉房、大门、花园、围墙和老年活动场地等附属设施,购置五保老人生活、娱乐等用品,全面解决川区六乡镇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问题,为构建以敬老院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格局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目前,已完成投资300万元,建成了四层主体工程,预计在10月底建成投入使用。同时,为了加强对区中心敬老院的管理,区委、区政府已将区中心敬老院批准为科级建制,核定了编制,正在申请市政府审批。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有效保障了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现行供养标准已难以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尤其是集中供养对象,在敬老院无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基本都靠政府补贴过日子,直接影响了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二是敬老院经费投入少。目前,乡镇敬老院没有专项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待遇低,不能安心敬老院工作,直接造成了多数敬老院的管理不够规范,卫生条件较差。三是敬老院建设资金难以筹措。区中心敬老院项目共需资金761万元,目前区上已投入建设资金50万元,在区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其余建设资金尚无着落,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今后,我区将以本次市人大检查指导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_《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精神,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努力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全面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特困供养民主评议范文 第五篇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_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X发〔X〕1X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X发〔X〕17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1X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发〔X〕3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四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全县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县民政局负责实施全县范围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批、供养资金拨付及监管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救助供养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负责办理丧葬等事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供养对象

第七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此前已经认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直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参考X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_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第八条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办)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九条审核程序。镇(办)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保障服务站(X政办)主任、调查人员等组成的审核小组,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审批程序。县民政局自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组织集体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证件编号为15位数字,前6位为X县行政区划代码,中间4位为批准当年年号,后5位为当年办理证书的X号),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查找后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如有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与公安机关协调办理户籍登记并安置,可根据其户籍类别,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城市或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十一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民政局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同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认定后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复核评估。

县民政局在镇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X)、《老年人能力评估》(M/T039—X)等有关标准,按照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入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办)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报告之后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十二条发放程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民政局统一安排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受托方。

第X条终止程序。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办),由镇(办)审核,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通过镇(办)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县民政局、镇(办)在工作中发现有: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_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等以上情形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在毕业后第6个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县民政局组织复审复核。

第十五条转介服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第四章救助供养内容

第十六条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发放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第十八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向特困人员降低5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当地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有关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县住建局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

,由县科教体局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五章救助供养标准

第二十一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可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按照省政府定期公布的全省最低限定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一般可分为三档,原则上一档(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二档(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

第六章救助供养形式

第二十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

第二十三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办)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条件。

第七章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规划建设。县政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辖区特困人员数量、分布、集中供养需求等,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规模,不断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强化托底保障功能。中央下达的养老、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各级彩票公益金要向供养服务机构倾斜。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区特困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政府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六条机构人员。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落实编制和人员,明确供养服务机构是由县民政局设立、镇(办)政府主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县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人员调配和资金拨付,镇(办)政府负责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监管和安全管理。

县级中心敬老院管理人员按照每供养百人设1名事业编制、乡镇区域性敬老院管理人员按2名事业编制配备,法定代表人由政府工作人员担任,管理人员主要从镇(办)机构改革富余人员中选调配备。

特困供养民主评议范文 第六篇

梁河县民政部门:

我叫李茂省,男,汉族,现年23岁,梁河县人,现居住于梁河县核桃窝村。

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XX年7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来,先后到梁河县医院和德宏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

医生建议,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凑齐医药费进行手术以延续生命,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

敬礼!

申请人:XX

特困供养民主评议范文 第七篇

尊敬领导:

你好!

我是xx市xx街xx社区居民xx,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

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艰难时日。

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佳音.

申请人:xxxx

20xx年x月x日

特困供养民主评议范文 第八篇

崇左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_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市建立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坚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坚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救助供养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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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之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以及边境地区的边民补助金等社会福利补贴不列入收入计算范围。

(三)对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或者是60周岁以 —2—

上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全日制在校生、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服刑等人员之一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期货、债权、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

对于特困人员财产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的指:一是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得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不得拥有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1辆除外)、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三是农村居民不得在乡镇以上(含乡镇)有购买商品房、宅基地及豪华装修住房(危房维修除外),或城市居民不得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四是不得拥有高档消费品等。

特困人员认定,按本细则执行,自治区有规定的按自治区规定执行,本细则公布前已确定为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第三章 救助供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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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全市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托底保障功能,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和教育救助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具体供养内容为: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1.特困人员疾病治疗可在医疗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乡镇(社区)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应先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根据病情需要和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确需转诊转治的,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2.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因病住院不能自理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居民派人照顾,其陪护照料费列入救助供养的照料服务经费,陪护照料费按照失能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日均分摊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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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属于破损需要维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修缮。

(五)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属火葬区范围的特困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火葬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给予全额报销,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不属火葬区范围的,提倡火葬,火葬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给予全额报销。若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就地土葬,丧葬费用按照不超过其死亡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2个月一次性计发。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法定办理。

(六)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四章 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

第七条 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费用,—5—

照料护理标准应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要合理适度,体现差异性。

第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市物价平均水平同步增长。由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指导标准,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不降低。

(一)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年1月起,我市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确定。当前供养标准高于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倍数的县(市、区)按当前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可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1.全市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6—

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项以上3项以内(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乡镇卫生院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或县级以上定点医疗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对特困人员的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以及社会参与等进行综合评估,以此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并作为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新评估,报县民政局审批通过。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批机关,负责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及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及时做出审批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受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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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等证明材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及时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8—

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群众反映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

(四)发放。全市各县(市、区)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供养事项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

属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属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应当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照料护理费应当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人员或护理人的个人账户。

(五)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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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待遇。

第六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一)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保证特困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制定协议范本,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特困供养人员或委托人签订监护监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服务责任和落实帮扶措施,并定期对监护监管协议签约方考察和监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二)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10—

机构;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第七章 规范集中供养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市县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公建民营的,不得改变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降低特困人员的服务质量。供养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供养服务机构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可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护理院),提供日常诊疗服务。供养服务机构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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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当地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供养服务机构可同时享受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运营补贴、机构责任险等惠民政策。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需要进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与其本人、供养服务机构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事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安全演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通过调整工作人员、组织观摩学习、培训等方式来提升供养机构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激发积极性,增强责任心,使管理能力走上专业化,正规化。

第十四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服务人员,原则上服务人员与全护理供养对象的比例为1:4,与半护理供养对象的比例为 1:6,与其他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 :10。服务人员不足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工作人员。县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工作人员的具体薪酬,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的社会保—12—

险待遇。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及边境地区边民补助等社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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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七条 强化资金保障。市、县(市、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情况并结合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维修资金、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县(市、区)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八条 强化能力建设。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照救助供养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充实基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量,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加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办人员的业务素养和责任意识,及时了解、掌握、核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求,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第十九条 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指标体系和评价办—14—

法,加强专项督查,强化全年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同级组织部门,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釆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建合营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创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定期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崇左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15—

附件: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审核审批表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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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申请表 5.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住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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