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精选10篇
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一篇
答辩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别),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区(县)____(镇)____街道(村)________号。
委托人: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________(姓名),____(性别),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住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区(县)____(镇)____街道(村)________号。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答辩如下:
1、在被答辩人所提交的书面欠条上,并没有答辩人本人的签名,同时被答辩人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这笔钱的真实借款人为答辩人,所以答辩人并非借款人,该笔款项于我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且被答辩人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
2、在收到贵院送来的相应诉讼材料之前,答辩人从不知道有该笔借款的存在,也不知道该笔借款发生的情况,对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______万元欠款,答辩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听说过,对此也深感诧异。在被答辩人的举证中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该笔借款是被答辩人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所以该笔款项也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不必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该笔欠款不属于共同债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还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二篇
民事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权益,给原告造成
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_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三篇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号。
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贺州市路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贺州市路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XX办理的(证据1)。被答辩人居住贺州市路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20xx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贺州市路号房屋6楼的何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答辩人从XX县赶回贺州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20xx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答辩人向莲塘信用社贷款时,签有《个人借款合同》和用贺州市路号房屋作抵押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已被盗走)。
答辩人的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被答辩人李某某列为重点对象并决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答辩人前往贺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答辩人的贺州市路号房产再次被抵押。对此,答辩人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xx)贺八行初字第47号],请求撤销房产抵押登记,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撤销了贺州市房产管理局对贺州市路号房产的抵押登记行为(证据2)。在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协议》(证据3)、被答辩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廖某某借本人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抵押房产证、土地证一事的情况说明》(简称《情况说明,证据5》和本案中出现的借条。这些证据都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却都是虚假的,到处都存在与基本事实不符的“硬伤”。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协议》签订于 20xx年5月23日,称抵押借款方为“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此时,答辩人廖某某早在20xx年就自己经营化妆品店,既不是贺州市星光硅业有限公司职工,也不是临江地产公司员工(《情况说明》提到答辩人廖某某是临江地产公司房产主任)。
《房屋抵押协议》开头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证号码与落款时中的乙方身份证号码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辩人廖某某向被答辩人真是借款38万元,被答辩人不会连证件号码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连这样基本的错误都允许发生。其次,答辩人廖某某已于20x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证(证据4),号码为45010419xxX0334,被答辩人不会傻到连原件都不查看。
3、伪造的《借条》。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条》上显示借款高达人民币380000元,《借条》显示内容却不足100字,且将最重要的还款日期打印错误,然后用手改写,明显欠缺严谨。请问如果真是放贷,放贷人会同意吗?
②就现有《借条》复印件所显示字迹的颜色深浅和字号来看:a《借条》正文字迹与承诺人处的字迹深浅明显不一样;b《借条》正文字号与承诺人处的字号也不一样,而《借条》中“特立此据”位置还低于“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内容,表明这两段字的行间距是不一样的,如果确实是用电脑排版,这种排版是很难的。对于答辩人来说,这种排版方式也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说,从整体上来分析,这《借条》不是通过电脑一次性打印出来的。
③通常民间私人借贷,借条上落款应当是借款人才对,借条上仅出现“承诺人(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签章)”的字样,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辩人正好有证据可以推断被答辩人是如何拼凑假《借条》的。20xx年6月,答辩人通过房产抵押方式向贺州市莲塘信用社贷款,向莲塘信用社出具了《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简称承诺书,因出具的承诺书被盗走,提供空白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抵(质)押承诺书》(证据7)],该材料中有答辩人夫妇俩的签字。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正好利用了有答辩人夫妇俩签字的《承诺书》,被答辩人要么是在旧的承诺书中空白处直接用电脑打印借条的内容,要么是将假借条正文内容和承诺书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复印,拼出假的《借条》。
4、《情况说明》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情况说明》第2页第10行称:“房屋抵押的事千万不要告诉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条》中却是表述为“经抵押房产借到李某某……”,借条却是有黎某某的签字。这又是一个可笑的谎言。
综上,我们可以确认被答辩人提供的《借条》是彻头彻尾的伪造。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四篇
民事起诉状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xx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xx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xx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xx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xx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xx年所借款项2万元。20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20xx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五篇
答辩人:XX有限公司,地址:
XX省XX市XX区XX大街XX号,法定代表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被答辩人:陈XX,男,19XX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XX县城XX小区XX号楼。电话:XXX
答辩人就陈XX诉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XX元借款予以认可。
二、被答辩人诉求的XX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因徐XX与XX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依据《_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服务须提供相应发票,XX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因此,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XX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XX板厂协调处理。综上,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XX元借款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诉求的XX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答辩人可与XX板厂协调处理。被答辩人关于偿还XX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六篇
20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20XX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20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XX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XX,借款人——被告XXX。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XX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20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20XX年7月份底至20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XX
20XX年11月29日
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七篇
答辩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住址: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
通讯地址:
被答辩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住址: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
通讯地址:
答辩人因原告起诉离婚诉讼与彩礼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于xx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答辩人在部队服役。xx年5月14日答辩人与原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由于两人一直相距太远,不能经常见面,感情基础薄弱。后经一系列矛盾,答辩人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理由如下:
一. 关于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离婚问题
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但因距离问题联系不多,后虽两人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因此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 关于答辩人与原告双方共同生活问题
答辩人仅在退役后曾在原告家_同生活二天,在服役期间没有与原告共同居住。对于原告诉称“原告于xx年5月24日至8月12日、10月1日至10月12日先后去答辩人所在部队并与答辩人共同生活”等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在xx年11月自部队退役,期间一直在部队服役,答辩人所在部队有着严格的管理模式,故答辩人与原告如何能在答辩人服役期间共同居住三个月之久。上面所述答辩人战友可证明。故答辩人、原告只共同生活二日,虽存在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没有夫妻感情,也并未履行夫妻双方的合法义务。
三. 关于退还彩礼的问题
答辩人在订婚、定娶过程_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按照乡俗,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前提的,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故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原告虽因婚姻关系破裂但未履行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附:(1)答辩状副本份;
(2)证据材料份。
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八篇
答辩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县人,务农,住××省××县××镇××村068号,身份证号:
答辩人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所谓的“收条”中,收款人××并没有收到××的现金80万元。 xx年1月1日,收款人××出具的收条中收到××现金80万元,并不是事实。所谓的80万元现金组成部分为:①现金实为69万元,其中xx年10月24日、27日经××手和××手的现金为26万元;xx年12月29日为10万元;xx年7月2 2日经××手3万元;xx年8月7日经××手现金5万元;xx年8月11日经××从建设银行转帐15万元;xx年9月3日经××手现金10万元,共计69万元;②××在合伙经营期间赠送给×××的个人物品计价为5万元,其中木雕茶具折价万元;号码的手机一部作价8000元;×××购车,×××贺喜的红包1万元;平素×××购买了一些茶叶经×××折价6000元;③×××及其带来的管理人员工资5万元(强行索要)及没有及时发放工资要利息款1万元;②、③项共计11万元,以上共计为80万元。
二、所谓“收条”中的80万元现金,上述款项中的②不能作为 “本金”及计息,是×××与×××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第③项是×××强行索要的,系“莫须有”的现金款。
三、xx年1月1日的“收据”不能作为还款的依据
上述“收据”是原告对被告在“看牛”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威逼答辩人所书写的“收据”,依法不能支持。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1、“收据”的款项来源部分不合法。
2、“收据”中的69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合伙经营××镇××铁矿期间的合伙投资款。
①答辩人出具的不是借条,是“收据”,是收到原告的合伙投资款;
②原、被告是“合伙关系”。xx年上半年,被告经营××××铁矿时需要资金办理采矿证及经营资金,在资金紧张时,原告得知被告的情况后,认为开采矿石有利可图,主动与被告联系要求合伙共同经营,经多次协商后,约定原告投资股金800万元占半股,但其本人没有资金,需要借助第三人的资金投入,可被告为了不愿意第三人入股,只认可原告为股东(其中600万元内第三人投资,原告自己200万元,但统归为原告名下),议定后原告自始不能按期资金到位,自xx年7月份以后,断断续续东拼西凑,直到xx年9月3日一共才凑齐资金69万元,离当初约定的800万元占半股的资金按期交纳的情况相差甚远,原告自责无能为力,于是在合伙不到二年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退股,遭到被告的拒绝,于是原告通过“看牛、威胁”的非法手段于xx年1月1_迫被告按其要求出具了“收据”,之后,原告无故退出,这就是“收据”的前后来源,从这一客观事实证明,原、被告是系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鉴上,综观整个案件的“资金”款项,被告从人道的角度同意退回69万元的本金给原告,但原告从被告处已拿回的万元资金应当核减。其他过高要求不能支持,否则,请求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九篇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汉族,X岁,现住路(楼)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事后,在X年X月XX日,原告人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X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X元,至X年XX月开始收取X元3%利息计算。(另X元又从X年加在原X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X元(见收条或收据)。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X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X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即月息为),×4=×=×53(X年10月—2X年2月)=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X年承诺的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6-)=.6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此 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X月XX日
民事借贷答辩状范文 第十篇
上诉人:XX市XX区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XX,本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XX,本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郐XX,本社副主任
上诉人因XX市XX区XX农村信用合作社诉XX有限公司(下称XX集团)、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1日临民二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法院对由XX集团承接原中药厂债务的协议及为履行协议签订的XX万元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是错误的。
《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集团于19XX年12月14日签订的由被上诉人XX集团承接原中药厂债务的协议,以及日后为履行协议签订的XX万元借款合同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既未损害到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未违法我国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诉人与XX集团签订的协议及合同是合法有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本信用社根据合同条款向XX集团履行了发放XX万元贷款的义务,XX集团则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的义务。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改判,要求被上诉人偿还XX万元借款本息。
2、请求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用XX元。
XX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XX区XX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宋XX
20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