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通用10篇
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 第一篇
(一)国家基本医保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
1.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范围涵盖自费部分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对异地就医患者施行先救治后结算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部分药品可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具体由就医地制定相关的财政补助政策
此外,对于疑似患者,在国家医保层面也有相应保障。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商业保险险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属于传染性疾病,对于确诊患者由此而产生的部分诊疗费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所出台的相关通知,可以通过基本医保、医疗救助以及财政补助的方式进行报销。
但对于疑似患者的个人负担部分,在相关的财政补助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部分商业保险可以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涉及到的险种主要有:医疗险、重疾险、寿险,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部分意外险(部分保险公司已直接在意外险条款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医疗、伤残以及身故)。
此外,在其它保障途径已报销部分费用的情况下(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和医护等抗疫一线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等),商业保险中津贴类、重疾类、身故类的大多数保险产品仍有理赔空间。
下表对不同程度的疾病风险及可能适用的保险险种做了简单的归纳。
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 第二篇
(一)报案/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21条)。
(二)提交材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保险公司认为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保险法第22条)。
(三)保险公司审核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十日的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保险法第23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
(四)审核结果的通知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法第23条、24条)。
(五)赔付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法第25条)。
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 第三篇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于2004年9月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创造性地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了保险行业。依托保险行业内的专业力量,结合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除诉讼、仲裁之外化解保险纠纷的又一种有效途径。
2010年8月24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定建立“联合化解保险纠纷工作机制”(又称“诉调对接机制”),形成了以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轴心,包括市二中院及辖区10个基层法院、各保险公司在内的解决保险矛盾纠纷的新型平台。
从全国范围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银_)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
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 第四篇
1.如果上的是全险交强险、三者、车损、不计免赔等都上了保险公司理论上讲全赔,但要注意保单后面条款,有些是不赔的,比如超出正常的误工费、陪伴费等、多数公司精神损失费也不赔。2.同时,如果没上不计免赔条款的话,是有一定的免赔额的,也就是该赔的全算上以后,有一定的打折。如果只上三者和交强险,就只赔对方,也就是第三方的损失了,关于理赔如下:保险公司需要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的病例、医疗费发票、构成伤残的,需要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确定赔偿数额;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内理赔;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等项目都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 第五篇
1.一般情况
一旦保险责任成立,可索赔的范围可以结合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具体判断。根据不同保险产品对应的承保范围。如财产一切险的理赔范围在于受保险事故而生的直接物质财产的损失或灭失,如前述的企业停业导致库存生鲜物品过期无法使用的损失;再如营业中断险的理赔范围在于由于营业中断而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及必要支出的损失,即财产险基本险或综合险不保的间接损失或利润损失。
2.免责条款
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条款多以概括式的行文列明保险财产,若在免责条款中将传染病疫情列为除外事项。例如,某财产一切险有如下免责条款“因传染病疫情导致的损失引起的损失或者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则根据该条款,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免责事项,可不予赔偿。
此外,针对个案,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也是保险人在具体理赔过程中会予以关注的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重点关注保险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需要根据被保险人自己所购买的保险品种的条款约定进行判断;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和积极配合实施各项防疫规定,尽量减少损失。
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 第六篇
综上所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活动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极大的冲击。
企业财产保险中需要结合保险条款具体分析,如果投保的是财产基本险或财产综合险,那么本次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而传染病并不属于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保险责任条款所列明的风险之一,故不成立保险责任,企业因传染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可能无法获得保险赔偿。但如果投保的是财产险或财产一切险,因其保险条款采用概括式列明风险,故不在除外责任内的传染病仍可能导致保险责任成立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能可能获得保险赔偿。而营业中断险作为必须依附于主险的独立险种,主险的保险责任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营业中断险是否成立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中因与疫情相关直接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不多且传染病疫情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所以基本不成立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中,保险条款约束双方,按照条款进行判定是责任保险能够存续的基本保证。对条款解释的规则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险的基本原理。所以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成立与否还是要依据保险条款作具体分析。
从保险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近日中国银_财产险部分别下发文件,对辖下机构从开辟理赔绿色通道、扩展保险责任、加强销售管理等方面指导,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保险服务工作。特别指出,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认真研究分析已有的保险产品,对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要及时推出有效提供保险供给。
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 第七篇
(一)对人身险保障需求比较迫切的对象
1.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
2.交通民警以及交通辅警;
4.救援人员、志愿者;
5.与患者有过接触的其他人员。
(二)可能带来的损失
1.医疗费用
(1)住院医疗费用,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在疫情发生的背景下,很多保险公司都已经放弃了指定医院条件)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2.丧葬费用;
3.误工费用;
4.其他费用:药物(包括特效药)、人工肺、人员调动费用、交通费用、隔离措施产生的费用等。
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 第八篇
(一)各类型企业
1.企业停业导致库存生鲜物品过期无法使用的损失。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营业中断导致的财产损失。
3.企业雇员因工罹患新冠肺炎产生由雇主承担的费用。
(二)居民家庭财产
1.疫情期间因消毒防疫喷洒消毒液可能导致家庭财产污染及火灾损失。
2.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从业期间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社
旅行取消、旅行延误及旅游期间旅客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四)公众活动场所经营企业
公众在营业场所内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五)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受到感染、传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六)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企业
1.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感染新冠肺炎后,由客运承运人承担的费用。
2.受疫情影响,货运承运人不能按时将货物运达目的地及导致运送货物变质损毁的所承担的费用。
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 第九篇
对于理赔的流程,在疫情发生的背景下,各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纷纷推出了各种简化的理赔条件及理赔流程,比如取消30天的等待期、取消了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取消药品种类限制、取消了对于就诊医院的限制以及开通绿色报销通道等便利服务。
此外,还有保险公司采用预付赔付形式,对此次疫情引发的身故、残疾、重大疾病客户,保险公司可启动先行赔付;万元以下案件,免受纸质就医材料,可以直接上传赔案资料;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申请,已经确定医疗费用,及时预付赔款。
(一)理赔原则
1.针对人身险
2.针对财产险
银_财产险部发布的《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部署,按照银_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扎实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项保险理赔服务。要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
(二)特殊理赔流程及服务
目前大部分险保险公司均针对疫情开展特殊理赔工作,主要包括(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公布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具体以实际公布为准):
2.提供专人全程理赔服务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的患者或疑似者,部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通知后,指派专人对接,为客户提供全程理赔指导服务。
3.优化减少理赔流程及理赔申请材料
为加快理赔进度,部分保险公司出台相应措施,优化理赔流程并减少理赔申请材料,如通过线上递交理赔材料,无需另行提供纸质材料;无需提供保单即可申请理赔;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身故、残疾、重大疾病、医疗的客户,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理赔申请材料等。
4.先行赔付
部分保险公司出台举措,对于医疗费用金额确定的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起身故、伤残、重大疾病的客户可先行赔付,后补齐相关资料。
5.其他服务
部分保险公司结合不同保单产品,出台个性服务措施,如有的保险公司,除正常给付保险金外,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另行设立专项慰问金;有的保险公司则针对境外客户,提供境外旅行理赔、境外医疗费用支付、境外转运等服务。
疫情期间保险赔付说明范文 第十篇
(一)企业财产保险(附加营业中断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项下包括四个条款,分别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其中,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的条款是本土化的产物,条款中多以列举式的行文阐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即首先要成立保险责任,而后关注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免除条款。在本次疫情中,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2003年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就属于乙类传染病。该法第三条第五款还规定:“_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还规定了:“_卫生行政部门再报经_批准后,可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公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_卫生行政部门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因此,本次疫情属于传染病。但纵观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条款,传染病并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所列明的风险之一,故不成立保险责任,企业因传染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可能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而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属于舶来品,条款多以概括式的行文列明保险财产、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等内容,即引发保险事故的原因不在保险人不负赔偿的事故及其损失范围内的,保险人均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中并不包含疫情期间因传染病引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故保险人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条款中,除外责任往往包含如下内容:“(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引起的损失或者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企业停业导致库存生鲜物品过期无法使用的损失
疫情影响下,_通告春节假期延长、上海企业明确接到行政机关通告要求不得早于2月10日前开工。那么政府命令下导致企业停业,由此造成的库存货品(比如生鲜产品等)过期无法使用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除外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导致企业财产损失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传染病和行政机关颁布的停业通知等,但是依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人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而传染病导致的疫情才是造成企业损失的近因,是由于疫情导致行政机关颁布停业通告,进而造成企业损失。所以传染病疫情并不属于除外责任之一,故保险人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营业中断导致的财产损失
关于疫情期间企业经营者关心的营业中断险问题,营业中断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对财产险主险不保的间接损失或利润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企业在投保了财产险主险之后,再投保营业中断险,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均可得到保障。营业中断险中的一些附加险条款与因疫情导致的经营场所关闭、停业相关。
营业中断险没有单独险种,必须依附于主险而不能单独存在。营业中断险主要承保的是企业营业中断期间的毛利润损失,毛利润的计算主要依靠企业的财务报表。投保人也可与保险人协商针对毛利润损失的计算方式签订个性化的保险合同,如定额补偿:保险人按约定的每月定额补偿限额,根据营业中断时间计算赔偿金额。
毛利润以外租金损失一般由出租人承担,当承租人作为债务人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的请求成立后,对于租金的损失承租人可以通过购买营业中断险来保障。
综合来说,如果营业中断险所依附的主险是财产基本险或财产综合险,因主险中列明的风险不包括传染病,所以主险不成立保险责任,附加的营业中断险也不成立保险责任。如果营业中断险所依附的主险是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因主险是概括式风险,传染病并不属于除外责任的情形之一,故有可能成立保险责任。
同时,在营业中断保险的条款项下有一些附加条款,诸如:“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封闭或隔离。”此时,营业中断险保险责任成立的条件不止是因传染病导致经营场所关闭,必须要满足经营场所内存在已被确诊的传染病人员,该人员可以是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疫情期间有过消费行为的顾客。在该附加条款项下,必须满足此条件才能认定保险责任成立。所以营业中断险中,按照条款进行判定是判别保险责任成立与否的前提和关键。
3.企业雇员因工罹患新冠肺炎产生由雇主承担的费用
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中职业病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根据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性传染病包括: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而并不属于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病种。所以当雇员因工罹患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时,无法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获得保险赔偿。但企业雇员罹患新冠肺炎后在工作中遭受意外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时仍可能通过雇主责任险获得保险赔偿。
(二)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之一。是指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的房屋内的财产,可以约定范围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
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范围一般包括房屋及房屋装修,衣服、卧具,家具、燃气用具、厨具、乐器、体育器械,家用电器;附加险有盗窃、抢劫和金银首饰、钞票、债券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1.疫情期间因消毒防疫喷洒消毒液可能导致家庭财产污染及火灾损失
疫情期间因消毒防疫的需要大量喷洒消毒液导致家具或者房屋装修装饰污染损失不可纳入保险责任。因为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采用列明式的风险,类似于企业财产保险项下的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条款,传染病不能纳入保险责任,因喷洒消毒液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也不应当纳入保险责任。
但喷洒消毒液过程中因导致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仍可能成立保险责任。因为喷洒消毒液的行为在保险法理论上称为造成损失的远因,火灾是造成损失的近因,虽然两个原因彼此相互牵连但在此情况下远因被近因切断,家庭财产损失是由火灾直接引发的。
2.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从业期间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项下的家政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也与疫情有所关联,该条款中保险责任内容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依照_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责任免除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所雇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主家从业期间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不能通过家政人员责任保险来获得保险赔偿。
(三)旅行社责任险
1.旅行取消、旅行延误及旅游期间旅客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在性质上类似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均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主险项下又分为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附加旅行延误损失保险和附加游客意外医疗费用保险。
受疫情影响,1月27日中国旅行社协会官方发布消息称自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在此情形下,若购买了旅游取消保险,出发前一周因旅行出发地、或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传染病原因导致取消旅行,可因此获得因取消旅行而产生的出行费用(例如机票费)损失赔偿。因疫情管控导致航班取消改乘其他班次航班或本次航班延误的,可主张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电话费、紧急日用品的损失赔偿。
附加游客意外医疗费用保险中,若游客出现旅行途中意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因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主张赔偿。
(四)公众责任险
1.公众在营业场所内罹患新冠肺炎导致的损失
传染病造成的损失在公众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类损失。
(五)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1.医务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受到感染、传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针对在保险期间内,已投保的医务人员因从事本职工作受到法定传染病传染、感染导致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届满后一百八十天内死亡时,医疗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主险项下附加治疗期间工资福利补偿保险、附加医务人员家庭成员责任保险,以减轻医疗单位的负担,支持医疗单位更好的承担救死扶伤的崇高社会责任。
(六)客运、货运承运人责任险
1.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感染新冠肺炎后,由客运承运人承担的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中明确将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作为责任免除情形之一。但面对即将展开的大范围返程复工人群,不排除保险公司针对本次疫情推出类似于SARS期间的“承运人非典型肺炎责任保险”产品,以减轻承运人负担、尽快恢复交通运输。同时,该主险项下还可附加司乘人员新冠肺炎责任保险。
2.受疫情影响,货运承运人不能按时将货物运达目的地及导致运送货物变质损毁的所承担的费用
货物运输的财产损失方面,由于疫情导致承运人违约,如货物无法即时送到目的地、货物长时间处于运输途中环境而导致变质或者损毁,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呢?
承运人责任险的出险事由包括两种情形:侵权或者违约。侵权需要其过错,违约不需要过错。但承运人能否直接以疫情导致延误成立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来免责呢?这要结合违约的直接原因来分析。如果疫情直接导致承运人在疫情宣告或者政府采取停封路运措施之前或者之后违约,那么承运人就不可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抗辩,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也即导致保险责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