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范文精选5篇
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范文 第一篇
《_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无线电管理,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无线电事业的迅猛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广泛应用,无线电频率资源日趋紧张,供需矛盾突出,干扰逐年递增,无线电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受到了严峻挑战。国家条例中某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近几年来,我们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先后开展了航空专用频率整顿、寻呼台专项整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整顿等一系列专项治理工作,但因法律制度建立不够完善,缺乏配套法规支撑,存在具体执行难的问题,无线电波秩序混乱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治。我们在贯彻《_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实践中,不少部门和企业也反映,国家条例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具体执行不好操作,管理难度大,特别是新技术、新业务法律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大中型企业在外地招投标工作。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依法行政许可的问题在无线电管理中也日趋突出。
目前,全国已有3个省颁布实施了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实施了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规章,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列入立法计划,山东、天津等省市的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及将出台。特别是福建、云南的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对无线电管理事业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干扰查处、电波秩序维护等方面,给全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带了个好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无线电管理工作三年上了一个新台阶。鉴此,迫切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吸取外省经验,制定我省无线电管理地方法规,将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内容,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_无线电管理条例》,促进依法行政。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在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办在2003年初着手《条例》的立项准备工作。在《条例》立项过程中,得到了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03年7月,省_会决定将《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计划,2005年作为省_会年度立法计划。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范文 第二篇
为大力发展新型工业、繁荣现代服务业,按照区委要求,我委起草了《大力发展新型工业和繁荣现代服务业促进绿色崛起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现将《若干政策措施》起草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若干政策措施》的必要性
目前,全省正全力投入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当中,我区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开发建设中占据重要位置。当前我区正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发展新型工业、繁荣现代服务业对我区调整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增强发展后劲、全面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性导向作用,制定《若干政策措施》理成必须。
二、制定《若干政策措施》的及时性
我市几个县区已制定或正在着手制定发展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政策措施,我区在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传统产业、支柱产业发展日趋饱和,新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亟待开发。全区正兴“加快经济进位赶超,促进绿色崛起”之潮,制定《若干政策措施》是区委、区政府推进“经济大区”向“经济强区”跨越的有力举措,恰在其时。
三、《若干政策措施》的起草过程
我委按照区委要求,做好政策起草的基础性及后续性工作。7月初会同区委办一起到各镇场、街道、园区调研征求意见,参考我省、我市工业、商业发展布局及省外兄弟县区优良经验与做法,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现状,着眼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发展规划,拟定初稿;其后,多次召开研讨会,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版本讨论稿,完成起草工作。
四、文件主要内容
我委通篇考虑“发展新产业、服务新举措、激励新机制、考核新办法”的原则,创新性地发展新型工业、繁荣现代服务业。文件分为五大块进行系列阐述:确立产业指导思想;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优先发展十大重点产业;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产业规划布局中,提出“一区六集群”的新型工业化发展布局和“一核六中心”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布局。新型工业:“一区”,即建立全省新型工业示范区,“六集群”,重点打造针织服装产业集群、食品饮料产业集群、医药化工产业集群、冶金建材产业集群、印刷包装产业集群、电子信息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一核”,即构建规划全区核心商务圈,“六中心”,重点建设现代商业中心、现代商务中心、市场物流中心、文化旅游中心、生态宜居中心、服务外包中心。
新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十大重点产业:总部楼宇经济产业、现代市场物流业、现代商贸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品牌酒店餐饮业、服务外包产业、LED半导体照明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汽车航空零配件产业、新材料产业。十大重点产业制定了产业发展目标和产业专项扶持措施。
为促进全区新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制定了涉及产业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扶持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等具体产业发展保障措施,以操作性强、成效性大、扶持性准的产业政策全力实现我区新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两轮并驱”,走出特色产业振兴之路。
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范文 第三篇
《_刑法》将擅自占用频率、私设电台、干扰正常通信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定为犯罪;《治安处罚法》也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行为,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中,将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分类进行处罚,这样划分是符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当前,航空、导航、电视、防汛、抢险救灾、水陆交通等重要领域的有害干扰持续增多,非法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原因在于十几年前的国家条例对处罚规定过于原则化,力度不够,条款不具体,缺乏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因此,在《条例(草案)》起草中,从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将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分类设置,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明确了法律责任界限,有利依法行政。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范文 第四篇
当前,无线电波秩序混乱,有害干扰难以根治,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原因就是忽视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和生产环节的管理。在依法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进口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销售和生产环节的技术指标管理。因此,《条例(草案)》增加了两个内容:
二是增加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技术指标的抽检。目前,国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实行的是型号核准制,型号核准只对送检产品负责。生产产品的发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核准参数,需要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管,因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合格与否,是产生有害干扰的一个重要原因,直接关系到空中电波秩序。《条例(草案)》对国家条例在生产环节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在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环节中实行技术指标抽检制度。
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范文 第五篇
根据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_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科学管理,促进发展,保障安全、服务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制定符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的地方《条例》,以适应我省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在《条例(草案)》的起草中,我们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决贯彻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使《条例(草案)》与上位法相统一,具有合法性;二是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不照抄照搬,在条文上尽量简洁;三是结合我省实际,体现湖北特色,对国家条例原则性的规定分类细化,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明确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依法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从源头上堵住干扰源的产生,使《条例》全面、具体、求精、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