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写作特点【优质3篇】
仲裁协议书写作特点 篇一
仲裁协议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它可以避免当事人诉讼的费用和时间。为了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其书写需要具备一些特点。
首先,仲裁协议需要明确双方的意愿。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达成仲裁协议时,应明确表示其愿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诉讼。协议中应明确表述双方的意愿,并要求当事人在签署协议之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
其次,仲裁协议需要明确争议的范围。争议的范围是仲裁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可被提交仲裁的争议类型、金额限制、时间限制等。这样一来,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就能清楚地知道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避免出现争议范围不明确的情况。
第三,仲裁协议需要明确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指仲裁的具体流程和步骤。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的地点、仲裁庭的组成、证据的提交和质证、仲裁裁决的形式等。明确的仲裁程序可以确保仲裁的公正和效率。
第四,仲裁协议需要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是仲裁的最终结果,其效力是仲裁协议的核心目的之一。仲裁协议应明确规定仲裁裁决的具体效力,例如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接受等。这样一来,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就能明确了解仲裁裁决的效力和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最后,仲裁协议需要经过双方的签署和认可。在签署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以示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应保留协议的原件,并在协议上注明签署日期,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
总之,仲裁协议的书写需要明确双方的意愿、争议的范围、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只有具备这些特点,仲裁协议才能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为当事人提供一种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书写作特点 篇二
仲裁协议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文件,其书写需要具备一些特点,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首先,仲裁协议的书写应简明扼要。仲裁协议通常是一份书面文件,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应清晰明了地表达其意愿,并明确约定争议的范围、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重要内容。简明扼要的协议可以避免双方在理解和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歧义和争议。
其次,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具备明确性。明确性是指协议中的条款和内容应具备明确的语言和表述,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和表达。明确的协议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之前充分理解和知晓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争议的发生。
第三,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具备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协议中应包含所有重要的条款和内容,确保协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仲裁协议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争议的范围、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重要内容,确保协议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仲裁协议的书写应具备法律规范性。仲裁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其书写应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协议中的条款和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仲裁协议的书写应经过双方的签署和认可。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亲自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以示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署后的协议应妥善保存,并在协议上注明签署日期,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的书写应简明扼要、具备明确性、完整性和法律规范性,并经过双方的签署和认可。只有具备这些特点,仲裁协议才能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为当事人提供一种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书写作特点 篇三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书是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仲裁协议书既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机构解决争议问题的前提条件。
写作要点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仲裁协议书”。
2、当事人的简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称呼,各方当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称谓,也可主要重新标注甲乙丙丁各方称呼。
正文:
正文重点是有关仲裁条款的内容,按《仲裁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三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尾部:
1、双方或几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订立协议日期。
范文
仲裁协议
甲方:XX省XX市贸易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xx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XX县XX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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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