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务工合同(优质6篇)
劳动务工合同 篇一
劳动务工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通过此合同规定劳动者从事某项工作的具体事项和权益保障。劳动务工合同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与雇主关系和谐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劳动务工合同可以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合同中详细描述了劳动者从事的具体工作,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等。同时,合同还规定了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安排,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次,劳动务工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等方面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例如,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年假、带薪病假等福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报酬。
此外,劳动务工合同还规定了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劳动者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和雇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等。通过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保障劳动者和雇主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务工合同有助于维护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和谐。通过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劳动者和雇主在合作过程中,通过遵守合同规定,加强沟通和理解,协商解决问题,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务工合同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者与雇主关系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雇主和劳动者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和进步。
劳动务工合同 篇二
劳动务工合同是现代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范了劳动者和雇主的权利和义务,还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劳动务工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劳动务工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合同中详细描述了劳动者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等。同时,合同还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等工作条件,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劳动务工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合同约定的权益保障劳动者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或权益受损时,可以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务工合同还规定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等,同时也规定了雇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培训机会等。通过合同的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最后,劳动务工合同的签订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都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推动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务工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和雇主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和进步。
劳动务工合同 篇三
编号:
甲方(劳务公司名称):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呼杀高速和托连接线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部 乙方姓名:性 别:身 份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为 年 月 日起现场工程完工时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的安排,担任安全员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用工单位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乙方享受甲方同工种工人所享受的劳动保护待遇。
2、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间、方式,按用工单位同工种劳动合同制同样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用工单位未实行计件或承包兑现工资的,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3500元,不再支付奖金、津贴、社保基金等待遇,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与用工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均按国家或用工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医疗和失业保险。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政治、技术、安全质量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用工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3、乙方必须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随时调整和派遣。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完不成用工单位规定的施工(生产)任务或不胜任用工单位安排工作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3)贪污行贿、赌博、盗窃、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
(4)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或浪费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如劳动教养等。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3)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八、违反劳动合同承担的责任:
1、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或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时,应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有激化矛盾和扩大事态发展的行为。该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激化矛盾的责任方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3、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和后果,依照国家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九、其它事项: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务工合同 篇四
甲方(单位):
单位地址:
乙方(劳动者):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xx年2月27日起,至灵山骄丰化工陆屋新厂项目工作完成时止。
第二条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聘用(安排)乙方在生产(工作)岗位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定、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发生工伤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甲方应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定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标准工时、综合计时、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的形式和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制度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次月20日前。具体标准和办法为:
实行计件工资制,每月工资不低于1200元,工资总额中已包含了与工资有关的一切费用。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工作任务后3日内支付工资;对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按月支付工资。甲方应将支付工资的人员姓名、工资数额、支付项目等内容形成工资清单给乙方签领,并登记造册,以便备查。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第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出现双方约定终止的情况应即行终止。
第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除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条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的,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方给予经济补偿。补偿办法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1、甲方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甲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第十一条乙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经济上不再另行补偿;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2、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违规操作,擅自停工,严重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对甲方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或消极怠工,质量、进度完成不了甲方交付的任务的;
3、有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偷窃、聚众闹事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或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对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乙方按完成计件量取酬,甲方不保证乙方日工资水平;计件工资已包括了甲乙双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如由甲方缴纳,甲方有权从乙方计件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或委托办理人(盖章):乙方(劳动者):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务工合同 篇五
用工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工单位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务工人员姓名(乙方):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务工人员户口:__________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务工人员家住:_________县(市)_________镇(乡)________街(村)__________号(组)
务工人员暂住地址: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中介推荐,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自愿到甲方做临时工。按照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违反。
一、合同期限
乙方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计__________个月,在甲方做临时工作。合同期满,自行终止。
二、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甲方担任临时生产(工作)任务。合同期内如一方要求变更工作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
三、生产(工作)条件、双方的义务
甲方:为使乙方顺利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对乙方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程和法制教育。尊重乙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待遇。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对临时工的管理规定,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乙方:在合同期内,接受甲方的领导,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与其他职工一样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交给的生产(工作)任务。
四、工资待遇
经应知应会考核后,确定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计时工资制,每月工资为____________元,加班工资,夜班补贴、劳保福利按本单位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实行计件工资制,月工资额按计件单价结算,其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福利待遇
按国务院________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六、七、八、九、十条规定和__________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1.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或不能适应正常生产(工作)的;
(2)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医疗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的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因参军、招工、招干、升学者。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法律规定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解除合同,并给予书面通知。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签订后,须送劳动仲裁机关鉴证,即确认有效,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经双方协商后补充。
3.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从申请调解之日起,在____日内,经调解无效时,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的申诉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____日内提出,超过期限不受理。如对仲裁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可向甲方所在县(市)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补充的有关事项
九、本合同应在办理调配手续后,及时签订、鉴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及鉴证机关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涂改无效,代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
劳动务工合同 篇六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合同法》上所称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视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3、现役军人
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我国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