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用6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一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稳定性。本文将从雇主和劳动者两个角度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和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雇主来说,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带来以下优势。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雇主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可能需要随时增加或减少员工数量,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雇主能够更灵活地调整员工的工作关系。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能够帮助雇主降低用工成本。相比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灵活地管理人力资源,避免了因解雇员工而需要支付高额经济补偿的情况。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员工保持率,减少员工流失,从而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关系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劳动者可能会感到不稳定和不安全。这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诚度。其次,劳动者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相比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给雇主更大的权力,劳动者可能面临更大的工作压力和不确定性。因此,雇主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注重平衡双方的权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雇主的灵活性和稳定性优势,然而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好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良好关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和挑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灵活的雇佣方式,与传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挑战。本文将从劳动者和雇主两个角度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和挑战。
对于劳动者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了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权。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选择不同的工作机会,不再受固定期限合同的束缚。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给予劳动者更多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劳动者可以通过多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和技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能够帮助劳动者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提高工作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存在一些挑战。首先,劳动者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由于没有明确的工作期限,劳动者可能随时面临失业的风险,这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不安全感。其次,劳动者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相比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给雇主更大的权力,劳动者可能面临更大的工作压力和不确定性。因此,劳动者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自身的利益和权益,避免因为过度追求灵活性而忽视了自身的保障。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劳动者的灵活性和选择权,然而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挑战。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合理利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监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四
一、《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五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