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优秀3篇)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篇一
公益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双方当事人发现合同存在问题或者希望终止合同时,是否可以撤销公益赠与合同呢?本文将探讨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
首先,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撤销合同,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希望撤销公益赠与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其次,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在签订公益赠与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撤销方式和条件。例如,可以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自由撤销合同,或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等。在撤销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进行操作,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撤销。
此外,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还应当考虑到公益事业的利益。在撤销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到公益事业的利益,尽量减少对公益事业的不利影响。例如,可以约定在撤销合同时需要返还捐赠的财产或者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等。通过合理的约定和协商,可以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益事业的利益。
最后,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撤销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撤销。例如,不得利用撤销合同来逃避法律责任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等。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进行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
综上所述,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可能的,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公益事业的利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撤销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确保合同的有效撤销,并尽量减少对公益事业的不利影响。只有合理合法地进行撤销,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篇二
公益赠与合同是一种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合同形式。然而,有时候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现公益赠与合同存在问题,或者希望终止合同。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公益赠与合同呢?本文将探讨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和方式。
首先,当公益赠与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来解决问题。例如,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达成合同等,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这种情况下,撤销合同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其次,当公益赠与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来解决问题。例如,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公益赠与合同无法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撤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合同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合理方式。
此外,当公益赠与合同严重违背公益事业的初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来终止合作。例如,如果一个慈善机构在获得公益赠与后,将资金或财产用于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益事业的利益,其他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合同是保护公益事业利益的合理选择。
最后,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可以通过协商、起诉或仲裁等方式进行。在撤销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撤销合同。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请求撤销合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综上所述,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的。当公益赠与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履行、严重违背公益事业利益等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撤销合同来解决问题。撤销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进行,但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进行公益赠与合同的撤销。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篇三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河北某希望小学地处偏僻山村,师资等条件十分艰苦。经媒体报道后,诸多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响应,在一次捐款活动中李某承诺捐赠8万元给该希望小学以供其改善教学设施。两个月后,李某却反悔当初所承诺的捐赠,并声称自己有对此次赠与行为的撤销权,不愿再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为此,该希望小学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履行赠8万元的承诺。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即双方口头约定即有效,且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再等待交付赠与物,所以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撤销权本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一种权利,以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趋于平衡。但是有个限定条件,即涉及到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适用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关于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还牵涉到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之一就是要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承诺希望小学的捐款8万元,虽然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文字协议,但是李某的口头承诺已具有合同效力,因此判决支持希望小学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立即向小学支付捐款。
《公益事业捐赠法》限定了公益的范围,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盈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辅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所以,此案件中的李某的捐赠合同是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不能以享有撤销权来对抗合同的履行。
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撤销条例
为了维护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但是,并不是说此类赠与绝对不能撤销,在以下情况下,此类赠与仍然可以撤销:
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三、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行为本身是一种施惠活动,其前提是自愿和无偿。但赠与人一旦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同,这种行为就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包括救灾、扶贫、资助贫困学生、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环保等社会公共事业兴建公益设施或者捐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