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形式要件(实用3篇)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篇一
合同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合同生效的过程中,有一些形式上的要件需要满足。本文将探讨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首先,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合同必须满足某些形式上的要求,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要求合同必须明确表达各方的意愿,并且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可以口头达成,可能会导致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因为口头承诺很容易被否认或忘记。
其次,合同生效形式要件也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合同一旦生效,各方就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违约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如果合同没有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那么当事人可能会以合同无效为由来解除合同,从而导致争议和纠纷的发生。因此,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存在可以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减少争议的发生。
具体来说,合同生效形式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书面形式的要求,即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签字或盖章。这是因为书面形式可以提供合同的证据,便于当事人和第三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理解和解释。其次是内容的明确性要求,合同必须明确表达各方的意愿和权益,避免模糊和含糊的表述。再次是合同的法律合规性要求,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最后是合同的自由意思表示要件,即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能是被欺骗或胁迫所导致的。
总之,合同生效形式要件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减少争议的重要工具。通过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生效形式要件,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篇二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权益的法律工具。为了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同的生效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本文将探讨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作用和具体内容。
首先,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交易当事人的权益。通过规定合同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要求各方必须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当事人的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避免因为口头承诺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其次,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存在有助于减少交易风险。一旦合同生效,各方就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违约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如果合同没有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那么当事人可能会以合同无效为由来解除合同,从而导致交易的失败和损失。因此,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存在可以提高交易的可执行性,减少交易风险。
具体来说,合同生效形式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书面形式的要求,即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签字或盖章。这是因为书面形式可以提供合同的证据,便于当事人和第三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理解和解释。其次是内容的明确性要求,合同必须明确表达各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模糊和含糊的表述。再次是合同的法律合规性要求,合同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最后是合同的自由意思表示要件,即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能是被欺骗或胁迫所导致的。
总之,合同生效形式要件是保护交易当事人权益和减少交易风险的重要工具。通过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因此,交易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履行合同生效形式要件,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律制度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加强对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监督和执行,以维护商业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
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篇三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如根据三资企业法订立的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两种特殊的合同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合同的种类: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当某一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并不立即发生,而是处于停止状态,直到条件成就时才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如:张某的叔叔与其约定,如果张某考上某名牌大学,叔叔就给他一笔能够周游世界的费用。再如,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此房前修好一条道路时,甲将房屋卖给乙。由此看出,考上某名牌大学和房前修一条马路应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没有这一条件限制,就有可能当时发生了赠与或买卖的事实,有了这一条件就延缓了赠与或买卖的事实,使合同关系处于停止状态,一旦条件成就,张某考上该名牌大学,甲的房前修好一条马路,则该赠与合同和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了法律效力的条件。在这种合同中,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一旦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如所附解除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住,约定一旦自己结婚或自己母亲由外地搬来,甲应收回出租的房屋供自用。这里,甲结婚或其母搬到此地是该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和失效的条件。此房屋租赁合同即为附条件解除的合同。
对合同约定附条件的限制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是防止合同当事人滥用条件的规定。如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为了能够长期租赁甲的房屋,乙多次在甲的恋爱中制造障碍,或谋 害其母使其不能与甲同住,就构成了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结婚或其母搬来同住“的条件尚未成就,房屋租赁合同形式上看可以继续有效,但法律视此种情况下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此房屋租赁合同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期限作为合同的附款,必须是将来事实,确定发生的事实和合法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以及不法事实,均不能被设定为期限。附期限同附条件的要求不完全一样,条件属于不确定状态,而期限则属于确定状态,期限设定的方式,无论是周、月、或年,就是某起点日期后的若干时日,它终究一定会到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经一定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的,为附生效
期限的合同;如养老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缴纳保费一定数额,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来时,(50岁,55岁)合同生效,此种合同即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经一定期限届满时,合同终止的,为附终止期限的合同。例如,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投保方投保的是一年期财产险合同,约定从某年1月1日零时起到该年12月31日24时止为保险期间,此期间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一年”即为该财产保险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该财产保险合同失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劳动保险经费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费用的总称。在中国,企业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和国家负担。支付的渠道有三个:
①从企业工资基金中支付,其中有病假、伤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等。 ②从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其中有职工医疗费、职工家属医疗补助费以及职工工伤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
③从企业营业外支出支付,即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中支付,其中有退休金、退职金、因工伤残护理费、因工残废补助费、长期病假救济费、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等。以上各项费用的支出,除营业外支出的部分不计入成本外,其他都计入成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保险费用,从本单位的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开支。公费医疗费用,由国家专门拨款给公费医疗管理机关统一使用
篇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合同生效要件
1、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2、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有效,亦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生效要件,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
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
5、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法第44条明确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3、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三、合同生效要件
1、合同生效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2、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有效,亦即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生效要件,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
4、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
5、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篇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即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接受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时,合同虽然成立,却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立时,合同才开始生效。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接受生效的时间,而接受生效的时间,又以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或按交易习惯及发盘要求作出接受的行为为准。由此可见,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此外,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订约时合同上所写明的日期为准,或以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日期为准。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合同成立的时间有特殊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后,并不意味着此项合同一定有效。根据各国合同法规定,一项合同,除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通过发盘和接受达成协议后,还需具备以下要件,才是一项有效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
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为自然人或法人,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自然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才能订立合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即越权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在订立合同时,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英美法认为,对价(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法国法
认为,约因(Cause)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许多国家往往从广义上解释“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以及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道德三个方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对少数合同才要求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而对大多数合同,一般不从法律上规定应当采取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各国法律都认为,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才能成为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否则这种合同无效。
为了使签订的合同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我们必须了解上述合同生效的各项要件,并依法行事。此外,我们还应了解造成合同无效的下列几种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