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租租船的合同【实用3篇】
期租租船的合同 篇一
期租租船的合同是指租赁方与承租方之间就一定时期内的船只租赁事宜达成的协议。下面将详细介绍期租租船的合同内容。
一、合同主体
租赁方:即船主或船舶经营者,拥有船只的权益并提供租船服务。
承租方:即租船人,需要租船来满足一定期限内的航运需求。
二、租船期限
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船的起止时间,以及租船的具体期限。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擅自改变或延长。
三、租船费用
1. 租金:租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频率及金额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押金:租船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用于保证合同履行期间船只的安全和完好。若合同期满后船只无损坏,押金将全额退还给租船方。
四、租船条件
1. 船只状况:租船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船只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船只的类型、船舶证书、设备状况等。
2. 使用规定:租船方应明确告知承租方船只的使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载货量、载客量、航线范围等。
五、违约责任
1. 如果承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2. 如果租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船只,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租船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七、其他约定
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其他约定,如船只维护责任、保险责任等。
期租租船的合同 篇二
期租租船的合同是一种租船方式,适用于船只租赁时间较长且具有一定稳定性的情况。下面将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合同解除三个方面介绍期租租船的合同。
一、合同签订
租船方和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需求和责任。合同中应包含船只的具体信息,租船期限,租金和押金金额,以及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
租船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船只给承租方,并确保船只的完好和安全。承租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船只。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三、合同解除
1. 合同期满:在合同期满时,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并归还押金。
2. 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 租船方未能按时提供船只。
- 承租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
解除合同时,双方应进行结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违约金的支付。
期租租船的合同是一种在长期租船需求下的合作方式,能够确保船只的稳定使用和租船方的收益。租船方和承租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对方的需求,明确合同的约定,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协作,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同时,双方也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以免引起纠纷和损失。
期租租船的合同 篇三
期租租船的合同范本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 ”轮(下称船舶)达成以下协议:
一、船舶资料
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船舶规范须保持与附表所列相符;如有不符,租金应予扣减以补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若上述不符严重影响甲方正常营运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进行索赔。
二、船舶状况
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乙方须保证船舶水密、坚固、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在各方面适于集装箱运输;船壳、机器、设备、海图等维持在充分有效状态;船舶持有有效的所有营运所需证书,按规定配齐和维持合格的船长及船员。
三、航行范围
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上述自航船舶,按船舶证书规定在香港、广东、广西、海南各港口间从事集装箱货物运输。甲方如超出以上范围使用船舶,须事先经得乙方同意。
四、租期
乙方提供船舶出租,甲方承租本船24个月,租期从本船交付之日起算。在24个月期满时甲方有权优先选择续租船舶12个月。
五、交还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时间和地点:从xx日至xx日,具体时间和地点以船舶交接确认书为准。
还船时间和地点:合同期满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时间和地点。
六、交还船检验
双方协商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船舶检验。交船检验时间视为甲方时间,甲方支付租金;还船检验时间视为乙方时间,甲方不支付租金。所产生检验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检验人员由甲乙双发共同指定。
七、交还船量油
甲乙双方在交还船时必须测量燃油,双方应尽可能使船舶在交还船时的存油基本相同,并按交还船时日的香港油价全部接受船上尚存的燃油。油款差额在船舶退租时一并结清。
八、船东供应
乙方支付船员工资、膳食费、福利费、船舶润物料费、船员生活用品费、淡水费、船舶保险费、船舶维修保养费、船舶备案费用、船舶吨位税、运管费或航道费及其他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
乙方根据船舶证书所列载箱量配备足够的绑扎索具;保证船舶能够提供与冷箱插头数相适应的充足电力,并具有发生故障的合理维修应急措施;保证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货舱可同时安全作业。
甲方的各港代理应协助安排船舶在港口的日常业务,如办理船员上下船签证手续、船员遣返、住院治疗、船舶修理等事项时,乙方必须书面委托甲方,并按甲方代理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船长借支须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安排。
九、承租人供应
甲方安排船舶按其指令营运期间的燃油供应并支付燃油费,支付船舶在香港发生的离/到港证费、停留许可证费、代理费、货物装卸费、业务用电话费以及国内的`船舶卫检费、靠泊费、港务费、代理费、货物装卸费、GPS使用服务费。
十、租金
船舶租金及船员劳务费等费用标准见附件。不足一月的租期,按日历天数按比例计算,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春节、国庆七天长假中,如甲方原因使船舶不营运,期间船舶租金及业务电话费减半,如乙方原因使船舶暂停租,期间租金及业务电话费全部扣除。
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应收租金、应补/扣燃油费等费用报给甲方核对,甲方在双方确认金额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款项(以甲方银行汇出日为准)。该款项须扣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费用以及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因乙方未及时确认上述抵扣费用而导致租金延缓支付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有缓付租期最后一个月的租金,用作冲抵交船时甲方支付的押金、交还船油款差额以及在租期内产生的乙方应付费用。冲抵后的应付款方在双方确认金额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冲抵余额(以银行汇出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