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分析论文【经典3篇】
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分析论文 篇一
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关系,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身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包括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友情关系、爱情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等。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对于我们了解和认识社会关系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人身关系的概念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构成了复杂的社会网络。人身关系是这个社会网络的核心,人们通过人身关系来获取资源、实现自身价值、满足情感需求等。人身关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人身关系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身关系具有普遍性。无论是在家庭、学校、工作场所还是社会各个层面,人身关系都普遍存在,无处不在。其次,人身关系具有多样性。不同的人身关系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形式,例如家庭关系以亲情为基础,友情关系以信任和共享为核心,爱情关系以情感和性吸引为纽带等。再次,人身关系具有相互依存性。人身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互动,任何一个人身关系都是相互依存的,相互影响的。最后,人身关系具有动态性。人身关系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随着时间、空间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人身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分析对于我们了解和认识社会关系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深入理解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分析论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人身关系是社会中常见的一种关系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对于我们了解社会关系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进行分析。
首先,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人类是社会性动物,需要与他人建立联系和互动,才能满足自身的需求和发展。人身关系包括家庭关系、亲属关系、友情关系、爱情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等。这些关系不仅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其次,人身关系具有普遍性。无论在哪个社会、哪个时期,人身关系都普遍存在。人们通过人身关系来交流、合作、分享资源和信息,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身关系的普遍性使得人们能够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网络,形成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
再次,人身关系具有多样性。不同的人身关系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形式。家庭关系以亲情为基础,是人们最早建立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友情关系以信任和共享为核心,是人们在生活中寻求情感支持和帮助的重要关系;爱情关系以情感和性吸引为纽带,是人们追求幸福和满足的关系形式;师生关系以教育和学习为基础,是知识传承和人格培养的重要关系;同事关系以工作和合作为核心,是人们在职场中建立的关系。这些不同的人身关系共同构成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网络。
综上所述,人身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身关系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的特点,通过人身关系,人们能够满足自身需求,实现个人价值,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了解和认识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分析论文 篇三
关于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分析论文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界定
任何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民法也不例外。所谓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目前,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条开宗明义的界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人格利益等。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入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基本特征如下: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体现的是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二、人身关系在国外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学说中的体现
(一)老平行线说
最早的平行线说是盖尤斯开创的。盖尤斯是以教科书体例设计的方式表达自己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见解,开创了现代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内涵描述模式。这种学说在现代还被变造为两种类型,其一为德国式变造,其二为阿根廷式变造。
1 德国式变造中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种是将人法缩减成了家庭法,排除了人法中明显具有具有公法性的人格权,由于这种缩减,使过去平行的“两条线”长短不一,我们称之为“不对称平行线式”。第二种是将人法和物法的位置调了个个,强调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人身关系的重要性,有物文主义倾向。
2 阿根廷式变造中人身关系的特点
首先,它采用了人身关系优先于财产关系的立场,故有人文主义倾向。它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不讲调整“人身关系”,而是直接讲调整“人”,因为“关系”容易被理解为横向关系,说调整人,就可以把人格问题的纵向性质凸现出来。其次,它进一步揭示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两个维度:横向的人身关系和纵向的人身关系。
(二)新平行线说
此说抛开盖尤斯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平行结构,采用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平行结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其中与人身关系联系最为紧密的立法例就是前苏联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描述转化到东欧剧变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前苏联建国后,在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上采用德国式变造。1961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规定:“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一定义的简化表述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一定的人身关系”。然而,东欧剧变后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却转向确立(绝对权)——调整(相对权)的新平行线结构。把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改造为“民法的确立和调整对象理论”。“确立”的对象是民法中的纵向关系,它包括“人”和“物”两者,前者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人格,这是被老平行线说置之不理的民法要素:后者是所有的绝对权的发生依据和实现程序。“调整”的对象是民法中的横向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和其他相对权关系。